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跨境电商统计调查的通知 (统计函〔2023〕8号)

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跨境电商统计调查的通知 (统计函〔2023〕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2-27 09:08:0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758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关于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部署,准确统计跨境电商的实际规模,在2016-2022年上半年跨境电商统计试点的基础上,我司决定开展2022年全年跨境电商统计调查工作。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
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
发布文号 统计函〔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02-17 生效日期 2023-0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关于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部署,准确统计跨境电商的实际规模,在2016-2022年上半年跨境电商统计试点的基础上,我司决定开展2022年全年跨境电商统计调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范围

纳入跨境电商进出口值统计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跨境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与境外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二)在线订单:订单为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包括自建自营平台如独立站、第三方平台、综合平台等)达成并完成交易。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应当支持开放注册用户,可浏览展示商品,并下单购买。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订购的货物不属于在线订单范围。

(三)跨境物流:货物通过海关跨境电商进出口统一版系统、H2018通关管理系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申报放行,或通过邮递渠道进出境,实际跨境运输。

二、调查对象

2022年度调查的对象为2022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的本关区辖区内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

请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按照“跨境电商统计调查样本企业清查指引”(附件1),与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地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管委会或商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于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样本企业清查,通过业务网邮箱将样本企业清查表(附件2)反馈至我司联系人。无样本企业的,也请反馈“无跨境电商调查样本企业”。

三、调查表式

调查表式及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3、4。

四、填报时间及方式

调查采用在线填报方式,填报时间为3月15日至31日。

请各直属海关通知样本企业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Windows Edge浏览器在互联网环境登录“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用户名为样本企业18位社会信用代码或联系人手机号,默认密码为123456。

五、其它事项

(一)上述文档已经上传至统计分析司主页-统计调查处-调查调研栏目,请各关下载后指导调查样本企业按期、如实填报。

(二)请各关根据填报要求,结合样本企业历史调查表和经营现状,对企业填报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及时纠正填报差错。

(三)统计调查中如有问题,请与统计司、杭州海关联系人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1.跨境电商统计调查样本企业清查指引

2.跨境电商统计调查样本企业清查表

3.2022年度跨境电商统计调查表

4.2022年度跨境电商统计调查填报说明

统计司

2023年2月1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跨境电商 体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