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湘安发〔2023〕1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湘安发〔202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2-14 10:22:16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064
核心提示:《2023年全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湘安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2-13 生效日期 2023-0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2023年全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2月6日

文件附件--2023年全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wps

2023年全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

 

为确保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巡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湖南省安全生产巡查组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指导督促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坚决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两个根本”,深入排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巡查对象和巡查组织

 

(一)配合省委政治巡视中的安全生产巡查计划另列。

 

(二)综合巡查

 

1.巡查对象。全年计划开展3轮综合巡查,巡查株洲市、长沙市、永州市。每个市延伸巡查不少于3个县市区。原则上,2021年以来省市安委会已巡查过的县市区不重复纳入延伸巡查。

 

2.巡查时间。2月第一轮巡查株洲市;4月第二轮巡查长沙市;9月第三轮巡查永州市。每个市现场巡查时间不少于15天。

 

3.巡查组织。每轮巡查由省安委会组织1个综合巡查组。每组8人左右(不含安全生产专家),设组长1名,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担任;副组长1名,由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或一级调研员担任。根根安全工作特点,成员从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中抽调。

 

(三)专项巡查

 

1.巡查对象。全年计划开展3轮专项巡查,巡查泸溪县、湘潭综合保税区、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地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或一段时期内一般事故多发、被省安委办约谈的地区或单位,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地区、行业(领域)或单位,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启动巡查。每个县市区(单位)延伸巡查不少于3个乡镇(街道、下属单位)。

 

2.巡查时间。6月第一轮巡查泸溪县;7月第二轮巡查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综合保税区。每个地区(单位)现场巡查时间不少于7天。

 

3.巡查组织。每轮巡查由省安委会组织1个专项巡查组。每个巡查组8人左右(不含安全生产专家),设组长1名,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或二级巡视员担任;副组长1名,由省应急管理厅处级实职干部或一、二级调研员担任。成员从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抽调。

 

(四)巡查整改“回头看”

 

原则上,上半年巡查的地区,当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巡查整改“回头看”;下半年巡查的地区,第二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巡查整改“回头看”。2023年完成对邵阳市、衡阳市、石鼓区、芷江县、隆回县“回头看”;根据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本年完成巡查地区开展“回头看”。具体根据巡查工作安排适时启动。

 

三、巡查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湖南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的情况。

 

(五)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推进“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落实“十五条硬措施”、整治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以及组织开展“打非治违”、潜在风险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况。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八)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办案情况。

 

(九)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核查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等情况。

 

四、巡查实施

 

(一)组织准备。巡查工作开展前,由省安委办根据本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巡查组成员。方案报省安委会批准后通知被巡查单位并组织实施。

 

(二)专题培训。省安委办组织对巡查组全体成员进行专题培训,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巡查方式,通报巡查要求。巡查组根据巡查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巡查组进驻。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召开巡查动员会,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巡查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实施巡查。

 

1.听取被巡查地区(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2.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谈话询问情况。

 

3.查阅资料台账。

 

4.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理论知识闭卷考试。

 

5.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6.延伸巡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巡查地区(单位)所属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管理区等功能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重点企业进行延伸巡查。

 

7.受理举报。对社会公众涉及安全生产的来信、来电和来访进行调查核实和交办。

 

(五)现场交办。对现场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巡查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地方认真查处。

 

(六)媒体曝光。对巡查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巡查组通过媒体及时予以曝光。

 

(七)事前问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多次检查未发现或虽发现但不依法查处的,巡查组严查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严格追责问责。

 

(八)线索移送。对巡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处理。

 

(九)反馈情况。巡查结束后,巡查组向被巡查地区(单位)初步通报巡查工作情况,同时认真梳理、撰写巡查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

 

(十)跟踪督办。对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由省安委办向被巡查单位进行书面通报并跟踪督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安委会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组长负责制及重点约谈、闭环管理、结果运用、问题曝光、队伍管理等制度。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组长要及时召开协调会、碰头会,合理安排人员分工,研究汇总工作情况,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各参与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组织精兵强将参与。

 

(二)坚持问题导向。巡查工作要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靶向聚焦,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扭住关键症结不放,推动巡查工作往实里走、往深里走,切实解决思想问题、根子问题和长效问题,推动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监管执法,严格整治和惩处,排除未爆之雷。

 

(三)强化巡查问责。对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要敢于亮剑,切实发挥尖刀利剑作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走过场的,要用好活动组织协调权、情况调查核实权、巡查情况通报权、问题处理和干部奖惩建议权,形成震慑。

 

(四)完善整改公示。比照省委政治巡视做法,在被巡查地区(单位)按照巡查反馈意见完成落实整改工作后,组织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安全生产巡查权威。

 

(五)严明工作纪律。巡查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要轻车简从,注重“四不两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巡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2023年全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安排表

 


 
 地区: 湖南 
 标签: 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