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真食品的准营
我国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专门的清真食品监管法规,各地方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的监管法规。对于清真食品准营管理,目前各地是以“清真标志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形式存在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常需要具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加工经营场地和器具做到专用,避免使用非清真的原料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在满足相应的前提下,向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和/或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等,申领成功后方可进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已经开办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转让情形时,未改变清真性质的,也应重新核准资格。
二 清真食品适用范围
有些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规中,有的明确了清真食品范围限制。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中第十条规定“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不得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此外,虽然有些地方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但是这类要求在地方开展的专项治理活动也有所体现。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食品类别都可以声称属于清真食品,更倾向于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食品中,“清真水”“清真食用盐”等类似的宣称属于对清真概念的泛化。
三 清真食品的标识
目前,地方性法规一般要求清真食品包装上标有“清真”字样或者清真含义的标志符号,但是法规中并没有统一的标识样式要求;有些地方要求清真食品包装需要经过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通常来说,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中文的“清真”字样,但不能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不能含有宗教内容以及使用阿拉伯文“哈俩里”和英文“Halal”标识等。
四 清真食品销售
清真食品一般要专区或专柜销售,禁止将清真食品与不符合清真饮食习惯的食品混放,与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有的还要求由少数民族人员专人负责销售,经销人员不能混岗、串岗。具体情况可参照相应地方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