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畜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加强畜牧业生产能力建设,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畜禽疫病监测,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增加宣传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表彰奖励的规定;完善畜禽遗传资源和种畜禽管理相关规定,增加有关审批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发展;明确草畜平衡具体措施,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完善有关扶持政策的规定,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
据臧铁伟介绍,畜牧法此次修订将“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列入本法立法目的,并作出多方规定: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开展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明确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的条件。支持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开发利用,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的用地需求,同时明确关闭或者搬迁的批准程序和安置原则;明确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规范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基础研究,加强畜禽种业自主创新;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米袋子”,也要保障肉蛋奶等“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畜牧法修订草案适应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将畜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统筹畜禽养殖用地保障工作,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增加“草原畜牧业”一章,协调推进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建设牛羊等重要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牧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畜群结构,促进草原畜牧业节本、提质、增效;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做好畜禽产品保供稳价工作,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同时,强化畜禽疫病防控,完善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