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全力支持帮助企业有序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43号)要求,现就自治区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按照“告知明确、受理及时、流程简便、按时办结”的原则,持续推行“网上全面办”审批服务,对新建、改扩建、转产项目等需要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事项实行网上受理、线上办理、不见面审批;对自2022年8月以来提出延期申请,因疫情不能正常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后续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二、各相关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全力确保生产安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及时完善、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办理许可延期手续。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