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汛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2〕148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汛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2〕1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13 10:55:34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71
核心提示:随着夏季汛期的到来,我省降雨频繁,动物疫情发生风险持续增加。为切实做好雨季非洲猪瘟、炭疽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平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22〕148号
发布日期 2022-07-11 生效日期 2022-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随着夏季汛期的到来,我省降雨频繁,动物疫情发生风险持续增加。为切实做好雨季非洲猪瘟、炭疽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平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防疫工作

夏季汛期,畜禽圈舍场常处于高温高湿环境,消毒效果大幅度降低,病原更易存活,同时汛期畜禽抵抗力下降,动物疫情进入易发期。各市要高度重视汛期防疫工作,加强畜禽饲养管理,强化强制免疫、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落实,降低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加强饲养管理

各市要按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汛期动物防疫“十要十不要”》《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指导养殖场户加强饲养管理,做好舍内温度、湿度控制,保持良好的饲养环境,确保畜禽饲料和饮水安全。强化生物安全管理,保持场区环境整洁卫生,定期灭鼠杀虫,消灭蚊、蝇、鼠等病原传播媒介,防止因雨水冲刷、浸泡及虫鼠滋生造成病原传播扩散。

三、持续开展“大清洗、大消毒”行动

各市要加强清洗消毒指导,建立清洗消毒操作技术规程,强化工作条件保障,扎实推进清洗消毒工作。重点针对养殖场户、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畜禽运输车辆等,尤其是受淹、过水地带的相关场所和用具开展彻底清洗消毒,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工作机制,有效消灭病原,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四、扎实做好免疫接种

各市要认真开展强制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效价低的、漏免和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加强历史炭疽老疫点及今年以来省外新发炭疽疫点调入我省的牛、羊等的炭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质量和免疫密度。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

五、强化疫情监测排查

各市要继续落实疫情监测排查,加强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重点环节的巡查,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预防、控制技术工作,严格落实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采样送检,果断进行处置,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六、强化检疫和调运监管

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实施产地检疫,规范检疫出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离开产地。严格落实指定通道和调运牲畜报告隔离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车辆备案情况,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家畜进入流通环节。严格落实屠宰检疫,规范做好出入场查验和记录,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坚决防止病死畜禽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进入屠宰场。

七、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各市要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严禁随意丢弃、露天堆放病死畜禽;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制度,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在河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要指导当地政府组织打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做好应急准备

强化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种类、数量储备充足,做好应急值守,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快速、有序、有效进行应急处置,坚决防止疫情蔓延扩散。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疑似疫情要立即按程序上报,确诊疫情的严格按照相关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并做好疫情追踪溯源相关工作,降低扩散风险。

九、加强宣传培训

加大防控知识宣贯力度。对养殖、屠宰加工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重点宣传病死、死因不明、来源不清动物的潜在危害和相关处理规定,引导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发现牲畜异常死亡要及时报告。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重点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密切关注信息动态,强化舆情管控,严防恶意炒作。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农业 动物疫病 风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