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应急发〔2022〕126号)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应急发〔2022〕1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24 16:30:36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89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黑应急发〔2022〕126号
发布日期 2022-06-23 生效日期 2022-06-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23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严格精准、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健全执法体系、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完善执法手段、建强执法队伍为着力点,加快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守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健全执法体系,落实执法责任

(一)明确层级执法职责。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职责由内设机构承担,主要负责全省执法体系建设和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组织开展跨市(地)执法、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市级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县级依法承担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国家《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制定黑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市县两级要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清单,并依法动态调整,及时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严禁不依法、交叉重复执法行为。

(三)全面实施分类分级执法。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执法管辖权限开展执法工作,不得将日常监督管理权限与执法管辖权限相混淆。

(四)加强执法统计分析和调度通报。省市两级要实行执法工作调度制度,开展执法统计分析,综合运用约谈、警示、通报等手段,推动执法工作向实向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执法系统按季度分析本地区执法情况,对比分析执法数据,注重苗头性问题和趋势把握,对下一阶段执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三、完善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一)加强内部协调联动。市县两级要建立完善内设机构和综合执法队伍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减少检查频次,实现“进一次企业门,查多项安全事”,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要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企业违法行为决定立案查处后,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应的内设机构。

(二)加强层级间协调联动。开展集中性执法活动时,下级要按照执法管辖权限,主动衔接上级工作部署,明确本级执法工作安排,确保上下联动、步调一致。下级对重大、复杂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上级对下级难以承担的执法案件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要加强执法工作指导,可依照程序进行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市县两级要按照管理权限建立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与应急管理部门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做好程序衔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加强跨区域执法协调。市县两级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需要其他地区协助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进行协调,接到协助请求的上级要立即开展相关执法协助工作,并及时向下级或上级反馈相关工作情况。跨省级区域的,由省级组织协调;必要时报请应急管理部进行协调。

四、健全执法制度,科学精准执法

(一)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各地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与落实“五位一体”执法模式紧密结合,确保执法检查覆盖面和精准度。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划分一般和重点检查单位,确定执法检查方式;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紧盯高风险地区、高危行业及事故频发企业,落实重要检查事项和重点要素防范措施;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严格落实信用制度,实施信用执法;以“互联网+监管”为支撑,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广远程执法、移动执法、预警防控等智能执法;以事故倒查追责为保障,紧抓“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各部门、企业、人员法定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机制。

(二)严格信用执法制度。以企业安全信用状况为基础,运用差异化执法手段,切实发挥执法震慑作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或三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等守法守信的重点检查企业,可以纳入执法抽查,减少执法频次。对三年内曾发生亡人事故、一年内因重大隐患被实施过行政处罚等不履行安全承诺的失管失信企业,要纳入重点检查企业范围,年度内检查频次至少增加一次。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执法检查。

(三)聚焦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依据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行业领域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动态更新。各地要围绕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执法事项,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导向,聚焦安全风险大、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和重点设施、典型事故暴露问题,实施精准执法。要坚决防止“走马观花”、一般化、简单化、“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扰乱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聚焦规律性安全生产特点。执法检查要准确把握生产规律,根据季节、行业、规模等特点,加强重点时期、关键节点和敏感时段的监管执法。春季要突出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期间防火防爆等重点监管。夏季要突出非煤矿山水患防治,危险化学品企业防雷防雨防洪等重点监管。秋季要突出非煤矿山生产施工管理,冶金、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检修检测等重点监管。冬季要突出石油天然气管线防冻堵、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防冻裂及防静电防粉尘工作,烟花爆竹经营等重点监管。

五、坚持严格执法,提升执法效能

(一)严格执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对能够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当场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要求,落实“双签字”机制,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涉嫌违法的,要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对关键性、时效性证据进行固定,确保违法行为处罚到位。要始终保持严格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监督整改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各地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

(二)密切行刑衔接。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发现符合移送条件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对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移送案件,要跟进落实进展情况,并将案件调查移送情况及时报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加强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要及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提高执法工作严肃性和震慑力。对于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将相关信息推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联合执法。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建立安全生产、消防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制度,针对执法力量薄弱和问题突出地区、高危行业重点县、中央驻省和省管企业等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五)提高办案质量。省市县三级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相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典型行政执法案例报送任务,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案例要聚焦执法检查事项,从行刑衔接案件和执法严格、程序规范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将适时收集优秀和反面典型案例汇编成册,指导各地执法工作。

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权威

(一)落实“三项制度”。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标准、措施等内容。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配备并按规定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要突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有效证据,结合全面客观、准确规范的文字记录,确保执法全链条闭合管理。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对纳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要依法履行相关法治审核程序。

(二)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执法手册》,以及自由裁量基准、包容免罚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对需要地方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隐患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综合运用约谈、警示、通报和考核巡查等手段,及时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及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强化普法服务。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执法方式,运用约谈、事故案例警示、专题教育等方式开展“说理式”执法,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服务。

(四)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层级间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将执法质量作为评查重点,及时反馈通报案卷评查意见和结果,不断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以提升执法效能为切入点,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指导服务等方面构建全面、客观的执法考核评价机制,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促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七、完善执法手段,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基础电子台账。要综合运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危化品、尾矿库监测等信息系统,完善企业安全基础电子台账并动态更新,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类型和数量变化,强化网络化监管能力,完善线上线下执法工作机制。在全面掌握企业信息的基础上,研究分析企业安全风险状况,形成“一企一档”,为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实现精准执法提供数据支撑。

(二)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汇聚、拓展共享应用,做好将重点企业生产过程监控视频和安全生产数据接入平台试点推广工作,充分运用风险监测预警、信用监管、投诉举报、信访、风险报告等平台数据,加强对执法对象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测预警,推动加快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网络巡查执法模式,拓展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及应用。

(三)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加快推进执法信息系统智能化改造升级和手持终端应用,执法行为全过程要上线入网。强化网络防护,及时对接国家生产作业现场重点设备、工艺、装置风险隐患样本库建设,提高对同类风险隐患的自动辨识能力,增强执法实效。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系统实时掌握执法检查情况,实现执法计划、执法检查、统计分析的科学管理,及时提醒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八、建强执法队伍,提升执法能力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党委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领导,每年定期专题研究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应急管理执法体制调整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充分认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责任意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保障,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执法能力。

(二)加强执法教育培训。坚持入职培训,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大纲和专业课程要求,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不少于2周的复训,强化理论学习和实操训练。加大安全生产直管行业领域专业执法骨干力量培养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企业进行岗位实训。从理论、实践等方面制定专门培养计划,突出培养重点,建设法治素养和安全生产专业素质齐备的执法骨干力量。坚持执法队伍岗位比武练兵,注重现场实操、模拟执法、理论考试,充分发挥其检验、激励和导向作用,推动执法人员提高实战能力、锤炼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执法专业力量建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和规定,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执法力量、执法制式服装、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配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 聘请相关行业领域有影响力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等,组成执法监督员队伍,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供理论和专业力量支撑。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