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且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食品标识不得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洗衣液奶茶”的容器与洗衣液容器相似,消费者习惯性认为这种容器是装洗衣液等日用品的。儿童和老人等消费群体具有猎奇心强,辨别能力低的特点,容易造成误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旦误食可能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
知识点补充
除了有“洗衣液奶茶”在包装外形上做文章,还存在企业将普通食品产品形态做成特殊剂型的案例,造成部分不了解情况的消费者将普通食品误以为是保健食品。对此监管部门也有明确规定。
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明确,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其名称、形态、食用方法极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品或药品误导的产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食品,该类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使用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该公告虽然没有正式出台,但是可以从中看出对于普通食品加强整顿的监管意向。
结语
食品创新本应该鼓励,但有违食品安全伦理底线的做法并不能提倡。此前已有不少媒体报道过因外包装相似而造成消费者误导误食的事件。普通食品包装做成其他产品的外形,应在标签标识醒目警示进行说明,如果企业没有尽到应尽义务造成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等问题,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