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共计12项,涉及商标、广告、企业监督管理、计量、专利、价格、食品等7个业务领域,并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及涉及的法规规范进行了明确。共分为二种情形,一是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即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不得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其中,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此外,在企业监督管理方面,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如经营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未取得许可的,不属于可以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需根据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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