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

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20 10:03:1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516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共计12项,涉及商标、广告、企业监督管理、计量、专利、价格、食品等7个业务领域,并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及涉及的法规规范进行了明确。

近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共计12项,涉及商标、广告、企业监督管理、计量、专利、价格、食品等7个业务领域,并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及涉及的法规规范进行了明确。共分为二种情形,一是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即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不得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其中,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此外,在企业监督管理方面,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如经营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未取得许可的,不属于可以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需根据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28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