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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的通知 (鲁应急字〔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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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08 15:50:09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404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杜绝瞒报漏报事故现象发生,结合实际需要,决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鲁应急字〔2022〕53号
发布日期 2022-04-08 生效日期 2022-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杜绝瞒报漏报事故现象发生,结合实际需要,决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伤认定案件信息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线索范围

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案件信息,可能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以上工伤认定案件信息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遵循先行统计上报原则,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四)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加强工伤认定与生产安全事故线索信息对接

要加强工伤认定相关信息的对接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年底前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完成前,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3号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对接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申请信息推送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必要时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调查取证,并于作出核查结论5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核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归口录入“安全生产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三、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与工伤认定核查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伤认定工作的协作配合和沟通会商,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伤认定信息线索定期比对核查机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月比对一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每季度比对一次,并将比对结果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推送给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需要参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四、强化对对接核查联动工作的督促指导

各市要做好所辖县(市、区)信息线索对接核查联动工作的督促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伤事故多发易发企业开展督导,督促企业做好参保缴费、事故预防和信息上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扎实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针对性宣传培训。省应急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各市县信息线索对接核查联动机制运转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

五、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科(处)室、单位及人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建立各司其职、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先进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瞒报漏报事故行为进行在线监控。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各地典型做法。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尽快研究解决。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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