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31 04:38:12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59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条例》第五十四条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并对相关表述作相应调整。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6日印发了《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闽市监规〔2022〕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条例》第五十四条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并对相关表述作相应调整。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是我省小作坊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和基本遵循。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关于小作坊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并将近几年各地监管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让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更高效、更实用、操作性更强,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出台《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调研、座谈、研讨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省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食品小作坊业主的意见建议。《办法》成稿后,先后于2021年10月底在本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于11月中旬召开了部分市局业务骨干座谈会进行座谈研讨,于11月25日-12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3月,经修改后形成《办法(送审稿)》,分别报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审查意见再次进行修改。2022年3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就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登记的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列入禁止目录食品和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纳入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

(二)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职责。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和现场核查的技术文件,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设区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小作坊食品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变更、注销等相关规定。

(四)明确了登记证书的样式和要求。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及相关文书样式;设区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印制空白登记证;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生产地址、生产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食品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四、管理办法的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