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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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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24 15:58:26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958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视频会议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3-23 生效日期 2022-03-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视频会议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着力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质量

(一)严格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事故调查组人员配置,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按时结案并按要求公开,推动各方面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二)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制度。今年起,省安委办将对全省发生的所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各州(市)安委办对辖区内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一般事故要100%进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工作要杜绝“只挂不督、一挂了之”的形式主义,必须明确督办内容和督办措施,重点督办事故调查质量、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等情况。要深入事发地区发现问题、指导工作,对结案不及时的要加强督促或通报,提高按时结案率。

(三)加强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协作配合。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在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云纪发〔2021〕2号)精神,切实加强在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建立各司其职、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四)推进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在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工作要动态开展,确保到期一起评估一起。省安委办将适时对2020年至2021年挂牌督办及典型较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各州(市)也要对近年来挂牌督办及典型一般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抽查督查,推动各地依法严格事故查处,狠抓整改措施落实,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质量。

二、着力提升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水平

(一)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防范统计数字造假做好应急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云应急办〔2019〕27号)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和统计结果负总责;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上报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措施,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质量。一是严格事故信息报送时限。各地要严格落实事故统计直报“24小时”入库、“7天”上报的时限要求,工矿商贸事故“7天”上报率必须达到100%,道路运输等其他事故“7天”上报率必须达到90%以上。二是及时上传事故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结束后30日内,须把事故调查报告上传至事故直报系统,尤其是工矿商贸事故调查报告必须100%上传。三是加强统计数据信息审核把关。建立健全逐级审核、纠错机制,事故直报系统管理员要严格事故卡片审核把关,对事故行业分类、事故类型、管理分类填报错误的及时督促改正,对采用自动生成事故概况的要及时通知信息员修改补充完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三)强化行政执法统计,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质量和效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执法统计是全面反映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量化指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严格落实直报、半年报、年报的统计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A4表要及时录入,尤其是执法检查情况A3表(直报)必须于执法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录入执法统计直报系统;执法检查要敢于动真碰硬,对各类违法违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克服执法检查信息不录入系统、检查不执法、执法不处罚等问题,既要加强日常检查,更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切实提高行政处罚率(行政处罚次数/执法次数×100%)。省应急厅将定期对检查次数少和零处罚、处罚次数少、处罚率低的地区予以通报,并将行政执法处罚率纳入各州(市)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指标。

(四)加强道路运输事故统计直报工作。2021年4月,省应急厅联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事做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21〕27号),明确了道路运输事故统计直报的范围和信息交换渠道,要求“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区分责任、不认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行为,一律纳入统计直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强与同级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道路运输事故信息交换长效机制,确保及时、准确统计直报各类道路运输事故。省应急厅将会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加大抽查督查力度,对不重视、不作为、不落实道路运输事故联网直报工作以及漏报、瞒报道路运输事故的,一律进行通报或约谈;对漏报、瞒报道路运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一)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强化责任落实。省应急厅将加强督查检查,对存在不按要求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敷衍了事、事故调查结案后不上传事故调查报告、不按规定时限统计上报事故信息、统计数据出现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随意核销事故、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次数少等问题的地区,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各州(市)也要建立本地区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情况通报约谈制度,不断强化责任落实,夯实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基础。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9〕15号)精神,对存在领导干部干扰或授意统计人员瞒报、谎报、虚报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对统计弄虚作假不抵制或参与造假、放任统计造假和骗取政绩造假,篡改统计数据,违规核销事故,上级部门多次督促仍拒绝上报统计信息等情况的,一律将情况通报属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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