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6日,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转发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草案)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相比做出了哪些调整?食品伙伴网对2022版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分析,供业内参考。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2022版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
1.范围
修改辅食营养补充品的适用范围。将第二个适用年龄区间由“37月~60月龄儿童”调整为“37月龄~72月龄学龄前儿童”。即扩展了适宜人群,包含了60-72月龄儿童。
2.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辅食”定义,更加明确了该标准针对的是由食品企业生产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和“辅食营养素补充片”的定义中,将“辅料”修改为“食品原料”,强调了原料的性质,让企业在选择原料时,有了明确的方向性。
对定义中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并采用了更加明确的表述,更易于生产企业的理解和实际应用。例如,将“…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修改为“…且食物基质提供优质蛋白质”;将“混合成”修改为“制成”;将“可不含食物基质。”修改为“含或不含食物基质或其他食品原料。”
3.技术要求
(1)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
针对“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和“辅食营养素撒剂”两类产品,增加了“每日份产品应为独立计量小包装”,进一步明确要求了每日份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应有独立包装和准确计量。
(2) 原料要求
由于在“术语和定义”部分中明确了“食品原料”的表述,因此删除了2014版国标中对“辅料”的要求,并将所有对原料的要求归结到3.2.1条中,即“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增加了三条更加具体的要求:
其中“3.2.4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3.2.5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两条与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同。说明我国对辅食营养补充品有了更高的要求。
新增了 “3.2.3 不应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的要求,明确了辅食营养补充品中使用的菌种只可来自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呼应了3.2.1条中“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的要求。
(3)感官要求
将2014版国标中的文字描述方式改为以表格方式进行表述,并且在“滋味、气味”要求中增加了“无异味(如哈喇味)”,表述更为明确,感官易识别。
(4) 必需成分、可选择成分指标
对于“每日份含量”的适宜人群年龄段范围,将2014版国标中“6月~12月龄食用”和“13月~36月龄食用”两部分合并为“6月龄~36月龄食用”,将“37月~60月龄食用”修改为“37月龄~72月龄食用”。
调整了每日份辅食营养补充品中营养素的范围值:
“必需成分指标”中,修改多集中在“6月龄~36月龄”范围内,除维生素D保持不变外,其他成分的限量上限均有所下调。“37月龄~72月龄”范围内的含量范围值与2014版国标中“37月~60月龄”相同,并为维生素B1、维生素B2设置了含量上限。
“可选择成分指标”中,对烟酸和烟酰胺的范围值分别进行了规定;对部分成分的范围值做出了调整;并为维生素B6、维生素B12、泛酸、胆碱、生物素和维生素C设定了含量范围值的上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的表述,这是在“考虑我国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人群干预应用现状、生产工艺现状、产品营养素含量分布情况,参考国际组织、地区和发达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前提下,“修改了每日份含量的适宜人群年龄段范围,并相应修订了每日份辅食营养补充品中营养素的范围值。”
(5)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原则》要求,对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致病菌限量引用了通用标准。替代了2014版国标中的表格形式。
(6)脲酶活性
将“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改为“含有大豆或大豆制品作为蛋白质来源的产品中…”;将“脲酶活性定性”改为“脲酶活性定性测定”。表述更加准确。
二、总结
此次修订是基于广泛收集行业、企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监管部门、专家、消费者等意见建议,分析我国实施相关项目的营养改善及不适反应监测数据与质量监测数据,联合主要应用企业对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微量营养素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结合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相关标准的主要制修订进展而进行的。全面考虑我国婴幼儿营养膳食现状,特别是为支持我国正在大范围实施的重点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对标准的目标人群及营养成分等指标进行了修订。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原则》要求在表述形式和格式方面做出了调整。
本次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到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