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1总则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川污防攻坚办〔2021〕32号)及《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制定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1.2 工作原则
1.2.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应急响应预留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2.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始终坚持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3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12月)
(2)技术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3)相关文件
《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21〕5号)
《四川省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川污防攻坚办〔2021〕32号)
《宜宾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宜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1〕2号)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全市范围内实施。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该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专家组、市直相关部门、各县级政府(管委会)等应急工作机构组成。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经济信息化工作的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目标绩效办主任,市政府联系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工作的副秘书长,各县级政府(管委会)区县长(主任)、市国资委主任、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统计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经济信息化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教育体育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文广旅游局局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林业竹业局局长等。
2.3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预案》组织实施工作,检查督促各县级政府(管委会)、各市直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分析总结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具体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气象条件,经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及时发布预案启动、终止命令;承担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组织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和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解除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组织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6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1各县级政府(管委会)职责
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2.6.2部门职责
负责制订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1)市委目标绩效办: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级(管委会)、各市直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办。
(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会同气象部门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配合经信部门督促排污企业落实降低生产负荷;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做好移动源尾气排污抽检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推动清洁能源开发,组织指导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划定;完善收费、价格等政策。
(6)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落实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工作;开展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订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期间重点排污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导对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工作。
(7)市公安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移动源尾气排污抽检工作。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项措施、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落实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冲洗除尘措施,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督导运输砂石、渣土等各类物料的运输车辆做好防尘措施;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及其运输、露天烧烤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城区垃圾、杂草等生物质废物露天禁烧的监管力度。
(9)市交通运输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中心城区机动车限行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方便市民出行;开展道路运输污染整治;督导全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制订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牵头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4)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15)市教育体育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学生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散煤禁烧、油品质量抽检工作。
(17)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负责指导、督促印刷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18)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物流园区、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应急减排工作。
(19)市林业竹业局:负责对在建林业项目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严禁露天焚烧油樟粗加工废弃物。
(20)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制定“一厂一策”、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21)市国资委:督促国有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对不落实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严格考核。
(22)市统计局:负责统计能源消费总量及消耗构成等相关工作。
2.7应急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能源、建设、机动车、教育等相关专业,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3重污染天气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将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作为启动依据。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当符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标准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15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15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AQI>2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AQI>3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达到500。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预测AQI>150持续24小时及以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上级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对应提高或降低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
3.2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橙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指挥长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原则上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3.3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3.4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或上级发布解除预警指令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直接发布解除指令。预警解除时间需提前或延长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
3.5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指令执行。
3.6预警响应
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要按照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预警响应,督查相关单位落实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执行情况。
预警期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业废气排放、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移动源尾气、露天违法焚烧等的检查力度。
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令接收情况,每日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预警解除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4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1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1.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县级政府(管委会)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印发)的工业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规定的减排比例和减排措施采取限产、停产和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
(2)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市范围内停止土石方(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室外场平(绿化种植除外)、室外装修喷涂、粉刷、切割、沥青路面铺装、护坡喷浆作业(禁止现场混凝土搅拌),停止作业期间做好裸土覆盖,物料覆盖(不含市政道路和开挖的基坑基地),增加清扫保洁频次,对裸露场地至少进行2次洒水除尘,保持围挡喷淋白天全时段开启。
(3)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工程外,对全市范围内涉及土石方施工的挖掘机、压路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禁止作业。货运机动车按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货运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的要求实施交通管制。每日00:00至24:00时工程渣土运输车、建筑材料运输车禁止驶入临时交通管制区域内道路。小型机动车不限行。
(4)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
(5)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烤漆作业。
(6)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冲洗除尘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气温低于4℃时停止)。
(7)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砂石加工停止露天作业和转运,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6次。
(8)已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
4.2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2.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县级政府(管委会)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印发)的工业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规定的减排比例和减排措施采取限产、停产和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
(2)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市范围内停止易产生扬尘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砂浆运输和浇筑等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3次/日。
(3)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工程外,对全市范围内涉及土石方施工的挖掘机、压路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禁止作业。每日00:00至24:00时货运机动车禁止驶入临时交通管制区域内道路。每日07:30至19:30时市区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在临时交通管制区域停驶50%。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排放标准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4)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
(5)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作业。
(6)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冲洗除尘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气温低于4℃时停止)。
(7)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砂石加工停止露天作业和转运,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6次。
(8)已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
4.3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县级政府(管委会)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印发)的工业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规定的减排比例和减排措施采取限产、停产和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
(2)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易产生扬尘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砂浆运输和浇筑等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4次/日。
(3)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工程外,对全市范围内涉及土石方施工的挖掘机、压路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禁止作业。每日00:00至24:00时货运机动车禁止驶入临时交通管制区域内道路。每日07:30至19:30时市区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在临时交通管制区域停驶50%。每日07:30至19:30时市区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私家车(蓝牌)在临时交通管制区域采取单双号限行(含临时号牌),即尾号为19的私家车车牌双号限行,尾号为08的私家车车牌号单号限行,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排放标准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4)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
(5)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作业。
(6)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7)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冲洗除尘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要进行4次冲洗除尘(气温低于4℃时停止)。
(8)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砂石加工停止生产和转运,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6次。
(9)已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
4.4补充说明
重污染天气强制性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两者不能混淆。在重污染容易发生的秋冬季节,应将部分应急减排措施(如季节性错峰生产、轮产措施等)按常态化管控要求组织实施。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幼儿园、中小学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等原因,预警期间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中不受禁限行车辆:园林绿化、环卫养护、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及应急抢险等特种车辆;鲜活农产品、蔬菜运输等民生需求车辆;新能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时间限制的车辆。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做到应急污染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可纳入民生豁免企业清单,不作应急减排要求。(由县级政府(管委会)审批,报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总结评估
重污染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本次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应急指挥部每年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评估,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总结评估工作,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评估结果,每年6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更新工作。
6应急保障
6.1落实保障
列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局、经济信息化局。如企业一厂一策与市应急减排清单及《预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最严格的作为应急减排依据。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区域污染物传输监测网络、污染物组分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设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
气象部门要以现有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充分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全面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6.4经费保障
各县级政府(管委会)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
6.5宣传保障
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旅游局指导各类媒体,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7奖惩
7.1表彰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级政府(管委会),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行为,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8附则
8.1解释与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更新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修订,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宜府办函〔2019〕60号)同时废止。
附件:名称术语解释
附件
名称术语解释
此附件名称术语解释只适用于本预案。
1.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15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四级(中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AQI:即空气质量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AQI是将《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6项污染物的浓度依据分级浓度限值计算得到的无量纲指数,直观、简明、定量地描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空气质量指数0~50为优、51~100为良、101~150为轻度污染、151~200为中度污染、201~300为重度污染、301~500为严重污染。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O3日最大8小时浓度:指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小时滑动平均。
2.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3.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4.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城市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工程。
5.应急减排措施: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确定并定期更新发布的需纳入应急减排的污染源清单中的措施。
6.一厂一策: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政策规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7. 临时交通管制区域
(1)老城区片区:金沙江北路二二四路口(原翠柏大道二二四路口)—金沙江北路—西环线天池C线—翠柏路—沿江路—滨江路—长发街—蜀南大道中段北大街(原北通道)—滨江路—真武路—西郊路—苗圃路—金沙江北路二二四路口合围区域内道路。
(2)南岸片区:金沙江大道南八路口—金沙江大道—树人街—南丝绸路—七星路—大溪口立交—滨江环线—三江路—文化路—长江大道西段—三江路—飘香街—桥湾路—望江路—狮子岩路—外江路—南八路—金沙江大道南八路口合围区域内道路。
(3)上江北片区:岷江大桥—蜀南大道北段—酒樽路口—振兴路—古塔路—红丰西路—五粮液路—锁江街—岷江东路—蜀南大道北段合围区域内道路。
(4)三江新区片区:菜园沱长江大桥—中元路—僰候庙路一段—环长江景观大道—龙兴路—兴港大道—磅礴路—长江北路(1—3段)—国兴大道—长翠路—大学路—石岗路—白塔路—宜宾大道—黄桷坪路—吊白路合围区域内道路。
(5)柏溪片区:金沙江北路二二四路口(原翠柏大道二二四路口)—G247国道—江霞路—南华宫街—下场街—陵园路—桂园路—交通街—育才路—佑之路—德政街—康宁路—政务中心路口—一曼路—金沙江北路二二四路口(原翠柏大道二二四路口)合围区域内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