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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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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1 12:49:35  来源: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6-21 生效日期 2019-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9年6月21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经2018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10月9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 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废止《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地区: 贵阳市 
 标签: 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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