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三标行动” 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实到每个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三标行动” 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实到每个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6 08:09:55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68
核心提示:山东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的引领作用,在全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亮标承诺、对标生产、核标出厂”(简称“三标”)行动,督促企业准确理解、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标准,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实到每个企业,有效化解风险,并取得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最严”中“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推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山东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的引领作用,在全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亮标承诺、对标生产、核标出厂”(简称“三标”)行动,督促企业准确理解、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标准,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实到每个企业,有效化解风险,并取得积极成效。

一、标准引领,全面推动实施

山东省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三标”行动作为推动落实“最严谨的标准”和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强化引领,促使该工作有效开展。一是纳入省级重点工作,高位推进。山东省局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将“三标”行动作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控的重要措施纳入其中,从省政府层面上进行推动。同时,在《山东省“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中也将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亮标、对标、核标’的‘三标’责任,构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卫生规范标准的管理体系”再次突出强调。二是作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长期推进。为助力“三标”行动有效实施,山东省局将“三标”行动纳入2021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三标”行动的通知》,力争到2021年底,全省在产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现“三标”全覆盖。三是建立“三标”行动服务机制,各级推进。全省各市对“三标”工作都非常重视,均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推进计划,明确路线图和责任人。泰安、临沂、滨州等多市分别组织召开部署动员会议,进行专门发动和安排,采取系列措施推动。潍坊、菏泽等地还将“三标”行动与企业“6S管理”一起推动,取得良好成效。

二、示范先引,强化重点突破

“三标”行动作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在食品生产企业推动中,针对部分企业管理水平不高、认知不够等问题,山东省局组织现场观摩推广经验,打造标杆推动落实,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一是现场观摩推广经验。山东省局在淄博市召开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暨生产企业“三标”行动推进会,组织16市监管人员进行现场观摩,学习借鉴保健企业“管理看板”先进经验,统一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标准。二是打造标杆示范企业。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全省16市分别选树基础较好、积极性较强的企业作为标杆企业进行打造,总结可复制经验,组织辖区其他生产企业和监管人员通过现场观摩会、培训会和经验推广会等方式学习借鉴,促进工作落实。目前,全省已经打造标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50家,高风险企业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均已落实“三标”行动要求。三是总结推广可借鉴经验。通过“挖掘典型、示范引领、强化督导”等有力措施,目前已总结提炼出以“日对照表”落实“三标”行动、以标准化智能生产落实“三标”行动、以“图解正误对照表”落实“三标”行动等行之有效的模式,为全省企业推行提供可借鉴经验。

三、统筹结合,确保工作实效

“产”“管”并举一直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两翼”。各地积极发挥好监管部门的作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实现良好工作成效。一是将“三标”行动与监督检查相结合,促进个别提升。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三标”责任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的重要检查项目,将企业“亮标承诺、对标生产、核标出厂”落实情况为检查重点,对企业贯彻落实标准的情况实施指导。二是将“三标”行动与考核评议相结合,促进整体提高。将“三标”行动纳入《2021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明确对应的考核分值和评分细则,力促各地“三标”工作整体提升。三是将“三标”行动与督导调度相结合,促进全面提效。山东省局派员深入企业现场调研,召开基层监管部门和企业参加的“三标”工作督导座谈会,了解基层推动中遇到的困难,掌握企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当面答疑解惑。临沂市、泰安市还组织基层监管人员到其他兄弟市局企业进行观摩学习,借鉴经验,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