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原创|韩国进口食品申报指南解读系列(四)——进口申报相关问答

原创|韩国进口食品申报指南解读系列(四)——进口申报相关问答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2 04:36: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858
核心提示:原创|韩国进口食品申报指南解读系列(四)——进口申报相关问答
       前三期食品伙伴网带大家学习了韩国进口申报及检查、申报文件填写及各类产品的进口申报相关要求,但在实际进口过程中还是会有很多问题的,本期我们将韩国官方整理的各个方面常见问题解答进行了汇总翻译,下面就一起学习了解下第四部分——进口申报相关问答。

Q1:可以进口疯牛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相关产品吗?

官方回复:韩国禁止从36个疯牛病疫区国进口以反刍动物及其副产品(包括健康功能食品)为原料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牛奶、乳制品和胶原蛋白肠衣除外)。但牛油加工品、明胶、胶原蛋白、磷酸氢钙以及以它们为原料的食品,在每次进口时提交出口国政府证明方可进口。

此外,即使使用以非疯牛病疫区国家生产的反刍动物和副产品为原料,每次进口时也要提交出口国政府证明方可进口。

Q2:进口食品初次进口都需要检查哪些项目?

官方回复:一般来说,进口食品等首次进口时,根据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单独规定的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进口食品的重点检查项目可以在“https://impfood.mfds.go.kr—进口检查相关信息—通关阶段检查指示”中进行确认。

Q3:收到精密检查结果不合格通报时,可以申请复检吗?

官方回复:收到精密检查不合格通报的营业者,如果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通过食药部认可的国内外2家以上检验机构,对与检查的产品相同的产品的同一检测项目进行检测,但仅限同一天同一设备同一生产工序生产制成的产品,检测结果与当初通报的检测结果不同时,则可以附上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要求复检,但异物、微生物、霉菌毒素、残留农药及残留兽药不得复检。

Q4:有进口食品进口申报时必须提交的文件吗?

官方回复:进口申报时应提交《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第27条第1项的各项文件,如果是“www.foodsafetykorea.go.kr—食品安全—进口食品—进口申报及检查—提交证明”中公布的食品,还要提交其相关证明文件。

另外,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附表8】第2项,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食药部还规定了进口商等应保存的文件,文件自进口申报之日起保管2年。如果进口食品的保质期超过2年,此类证明文件应保管至保质期结束之日。

Q5:准备的文件该如何提交呢?

官方回复:进口申报时可以通过韩国关税厅(https://unipass.customs.go.kr)将附件与进口申报文件一同提交,如果需要提交卫生证明等原始文件,应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到管辖该进口食品保税仓库的进口食品检验所。

Q6:有畜产品进口的单独要求吗?

官方回复:畜产品必须是根据《畜产品进口许可国家(地区)及进口卫生条件》允许准入的国家生产的产品,只能从已向韩国食药部注册的海外工厂进口。

Q7:有畜产品进口申报时必须提交的文件吗?

官方回复:畜产品进口申报时,应按出口国政府与食药部协议的文件样式提交出口国政府出具的出口卫生证明原件(包括复印件)。

Q8:出口国为卫生协议国时,只能从已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进口水产品吗?

官方回复:进口水产品的出口国为8个卫生协议国(俄罗斯、中国、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厄瓜多尔、智利、挪威)时,根据各卫生协议,已在出口国的检验机构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包装的水产品可进口申报及通关。

Q9:进口水产品在通关环节检查什么项目?

官方回复:进口水产品检查项目依据韩国《食品法典》,精密检查及抽样检查时,除重金属(总汞量、甲基汞、铅、镉)、放射性(铯、碘)、贝类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型贝类毒素)、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河豚毒素、兽药、一氧化碳、组胺酸、苯并芘外,在韩国国内外发生风险信息时还会增加相关项目检查。

Q10:进口食品上出口国生产企业名称用外文(出口国语言)标示时,是否需要在韩文不干胶标签上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官方回复:如果是粘贴了韩文不干胶标签后进口的食品,韩文标签上必须标示进口食品等进口销售企业的营业地址和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

但进口食品本身用外语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时,韩文不干胶标签上可豁免生产企业名称的标示。

小结:

目前,韩国高度关注进口食品的安全并通过各种方法加大了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但仍有众多输韩企业不了解韩国对于进口食品的监管制度,希望食品伙伴网此次整理的韩国进口申报指南解读系列文章,能为输韩企业提供帮助,便于我国输韩企业更清晰、更深入地了解韩国进口食品申报具体流程等。至此,韩国进口申报指南解读系列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食品伙伴网获取更多信息。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进口食品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