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应急〔2021〕120号)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应急〔2021〕1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4 10:26:45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385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省工贸行业微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分级分类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监管二处。
发布单位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皖应急〔2021〕120号
发布日期 2021-11-03 生效日期 2021-1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工贸行业微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分级分类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监管二处。

附件: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0月29日

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指导意见(试行)

为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非高危微型企业指不涉及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之一的微型企业。

工贸行业涉及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之一的高危微型企业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二、工贸行业分类依据执行应急部《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可依照附件1。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实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参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执行。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其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督促本行政(管理)区域内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检查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检查内容可依照附件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发现涉及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之一的微型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的,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或者受委托依法处罚。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对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对事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附件:1.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用安全检查表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用安全检查表

附件1

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用安全检查表

内容 检查标准或规范要求 检查评价
符合 不符合项记录
一、基础管理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覆盖所有岗位。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用台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6.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对检维修作业、动火、临时用电、吊装、登高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履行审批手续。    
7.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辨识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风险辨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传达全体员工。    
8.建立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9.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10.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1.从业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措施和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12.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13.租赁厂房承租方应与出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二、生产经营场所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设施不得带病运行。    
15.电气设备应有漏电保护及接地措施。    
16.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位置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护装置或设施在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    
17.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证,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20.生产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和装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2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佩戴。    
22.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3.厂区内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有效。    
三、重大事故隐患检查 24.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检查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附件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用安全检查表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从业人数  
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是□否
序号 检查项目 是否存在 检查情况描述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是□否  
2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否  
3 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  
4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否  
5 安全设施是否设置、完好、定期保养 □是□否  
6 在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验合格 □是□否  
7 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配备、穿戴齐全 □是□否  
8 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到位 □是□否  
9 是否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是□否  
10 是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是□否  
11 风险辨识管控是否到位 □是□否  
12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是□否  
13 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是□否  
14 从业人员是否了解岗位安全风险,熟悉应急处置措施 □是□否  
15 厂房租赁方和承租方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是□否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