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引》(政策解读附后),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18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1月9日
附件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冶金等行业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内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9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2015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令修订)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安监总厅〔2013〕149号)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
《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安监总管四〔2016〕31号)
《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
三、术语和定义
(一)事故隐患
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冶金等行业企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进行判定。
(二)事故隐患排查
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企业生产和管理现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三)事故隐患治理
指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包括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实施监控治理和复查验收的全过程。
(四)事故隐患信息
指包括事故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治理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
(五)事故隐患档案管理
指企业根据事故隐患信息建立档案,用于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管理,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四、总体要求
冶金等行业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要求,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层层落实”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化、常态化,并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企业自身安全生产。
五、基本原则
(一)落实责任
冶金等行业企业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从企业基层班组、车间、厂矿、路段等岗位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其他部门及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治理。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机制,并严格执行。
(二)完善制度
冶金等行业企业进一步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相关记录文件,形成规范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专业、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三)强化培训
冶金等行业企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程序、方法等,并保留培训记录。
六、工作程序和内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制定事故隐患排查计划、事故隐患治理、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过程。具体流程参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图》(见附件1)。
(一)编制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冶金等行业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1.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2)场所环境;
(3)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4)消防及防雷设施;
(5)应急救援设施;
(6)供配电设施;
(7)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8)辅助动力系统;
(9)现场其他方面。
根据以上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样式见附件2)。
2.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7)安全生产投入;
(8)应急管理;
(9)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10)相关方安全管理;
(11)危险作业程序性管理;
(12)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根据以上方面存在问题,制定《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详见附件3)。
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排查、判定冶金等行业企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领域的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并制作《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详见附件4)。
(二)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计划
冶金等行业企业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明确各类型事故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三)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1.排查类型。
(1)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厂区、部门、车间负责人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2)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3)专业或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指对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建筑结构、消防与公辅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根据行业特点对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冶金行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作业、煤气作业等所涉及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在连续运行装置开停车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4)季节性排查:指根据各行业季节特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春季以复产复工、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夏季以防防雷、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等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防中毒、停产停工等为重点。
(5)节假日事故隐患排查: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排查,特别对节日期间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及物资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
(6)专家诊断性检查:指针对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
(7)事故类比事故隐患排查:指吸取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开展的安全排查。
2.排查要求。
事故隐患排查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3.排查组织级别。
企业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
4.排查周期。
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专项、季节、日常等事故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
5.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事故隐患排查前,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事故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和“基础管理类”,两类事故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事故隐患排查实施。
根据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和排查计划,实施事故隐患排查。
7.排查结果记录。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事故隐患排查记录,记录内容该包括企业检查的区域、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发现事故隐患问题、责任部门。
(四)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按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五)开展事故隐患治理
1.事故隐患治理要求。
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事故隐患治理基本流程。
通报事故隐患信息→下发整改通知→实施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
3.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由冶金等行业企业各级(公司、部门、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立即组织整改排除。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冶金等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治理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企业要进行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有效预防一般事故隐患在治理过程中或者治理结束后产生重大事故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评估事故隐患。企业及时组织事故隐患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2)制定治理方案。企业根据评估报告,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实施隐患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实施整改,直至治理完成。在隐患整改治理前或者整改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4)开展评估验收。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企业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验收并出具是否通过验收意见。如验收不通过,企业再次实施事故隐患治理和评估,直至验收通过。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建立《冶金等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样式见附件5),实现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将治理结果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隐患治理的效果。
七、档案管理
冶金等行业企业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完整保存体现事故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治理方案、整改验收等保留纸质记录,单独建档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应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
八、持续改进
当企业发生变更、运营情况和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以及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更新时,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应及时更新。
附件:1.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图
2.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 业企业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3.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4.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5.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考格式)
附件1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图
附件2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检查区域 | 检查时间 | |||||||
检查人员 | ||||||||
检查记录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发现问题 | 责任部门 | 处置措施 | 时间要求 | |||
1 | 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 |||||||
2 | 场所环境 | |||||||
3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
4 | 消防及防雷设施 | |||||||
5 | 应急救援设施 | |||||||
6 | 供配电设施 | |||||||
7 |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 |||||||
8 | 辅助动力系统 | |||||||
9 | 现场其他方面 |
附件3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检查区域 | 检查时间 | |||||
检查人员 | ||||||
检查记录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发现问题 | 责任部门 | 处置措施 | 时间要求 | |
1 |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 |||||
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4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5 | 教育培训 | |||||
6 |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 |||||
7 | 安全生产投入 | |||||
8 | 应急管理 | |||||
9 |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 |||||
10 | 相关方安全管理 | |||||
11 | 危险作业程序性管理 | |||||
12 |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
附件4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检查区域 | 检查时间 | ||||
检查人员 | |||||
检查记录 | |||||
专业行业领域 | 检查内容 | 发现问题 | 责任部门 | 处置措施 | 时间要求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是否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 |||||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
4.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
10.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 |||||
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 |||||
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行业领域 |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
冶金行业 |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
有色行业 |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 ||||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 |||||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 |||||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 |||||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 |||||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 |||||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 |||||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
建材行业 |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 ||||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 |||||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 |||||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 |||||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 |||||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 |||||
机械行业 |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 ||||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 |||||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 |||||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 |||||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 |||||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
轻工行业 |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 ||||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 |||||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 |||||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 |||||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
纺织行业 |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 ||||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 |||||
烟草行业 |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 ||||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
附件5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考格式)
关于《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冶金、有色、机械、
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于2018年11月8日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一、制定《工作指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出台《工作指引》在全国率先为我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了标准化模板,提升了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将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一次“率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
(二)规范我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形势需要。一是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据统计,截止2016年底,全省冶金等行业法人单位74.8万个,工业企业法人单位31.18万个。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三违”问题相当突出,一般事故时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发生风险较大。二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缺乏全面系统的工作指引。企业认识到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未专门对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系统的、全面的、专门的规定要求,导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无从下手或开展得不够系统规范,重点不够突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反映“不是我不愿意干,而是不知道怎么干”。为了更好指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引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一个系统全面、流程清晰,指导性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工作指引。三是有利于推动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是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关键一环,通过出台《工作指引》,指导推动冶金等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有效遏制冶金等行业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指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正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后附五个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应范围。指出《工作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内冶金等行业企业。
(二)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定义和术语。对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等名词作了规范描述。
(四)总体思路。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建立标准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
(五)基本原则。落实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化流程。该部分为《工作指引》的核心部分,该部分内容重点全面阐述了冶金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具体包括“编制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制定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和验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帐”等6个环节的具体程序内容要求。内容涵盖5个附件,其中附件1用图表的形式描述了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化流程。
(七)档案管理和持续改进。该内容为第七和第八部分,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束后期的“文件管理”、“持续改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