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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的通知 (桂环发〔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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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08 14:31:5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34
核心提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桂环发〔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05-08 生效日期 2021-05-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广西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

           2.自治区有关部门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广西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

2021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为完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任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编制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为主,突出抓好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治理,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着力抓好城市环境管理、城郊环境综合整治、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实现技术服务到位、监测预警到位、应对措施到位、督查监管到位,紧盯我区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为实现美丽中国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全区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4.5%,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2微克/立方米(详见附表),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改善。VOCs、NOx减排年度目标另行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由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原则上不低于所属设区市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固定源污染治理。

1.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力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强化部门联动,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为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我区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按要求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推进企业集群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重点针对精细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喷漆加工等企业集群,进一步确定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布局,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总体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大宗货物运输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境治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依法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推动企业限期达标治理。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按照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要求,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以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为管控重点,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VOCs排放源清单,重点加大石化、化工、整车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板材加工、家具制造、汽修、油品存储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实行“一行一策”,加大清洁生产改造力度。

(1)实施源头替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的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板材、家具、整车生产、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源头替代。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2)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支持企业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推动企业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3)强化设施运行管理。指导企业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督促企业做好台账管理,对于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鼓励推广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集中喷涂、共享喷涂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4)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O3、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本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指导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2021年8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工作;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全力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现有钢铁企业和新建钢铁项目所在设区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指导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确保已建成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转。(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5.深入开展燃煤和生物质锅炉综合治理。加强各类锅炉环境执法监管。在热电联产规划指导下,工业园区逐步开展清洁燃料升级换代,推动供热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设区市在2021年9月底前完成65蒸吨及以上燃煤和生物质锅炉调查摸底,鼓励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等。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持续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4部委《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推动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开展砖瓦行业专项执法行动,推进安装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深入开展移动源污染治理。

1.加快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要求。建立拥有(含租用)柴油货车15辆以上的运输企业目录、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数占其总车辆数(含租用)20%以上的运输企业目录、超标排放逾期未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目录等3个重点监管目录。持续推进机动车遥感(黑烟)监测能力建设。南宁、柳州、梧州、北海、贵港、玉林、崇左等设区市建成不少于3个遥感(黑烟)监测点位,其他设区市建成不少于2个遥感(黑烟)监测点位。开展车载诊断系统在线接入工作,推动出台稳定达标的车辆可免于年检上线检测政策。开展排放检验机构及维修单位联合抽查执法行动。(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鼓励进入禁用区内作业的工程机械试点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高排放控制区、施工工地、码头、物流园区等为重点,开展入户监督抽测。(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积极推进西江干线、北部湾港口码头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管控工作,试点开展区域精细化源解析,试行建立港口码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推广机场地面辅助电源使用,提高机场航站楼地面辅助电源配备率和廊桥机位辅助电源使用率。(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海事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强化油气回收治理。持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执法行动,覆盖民营加油站。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建设试点。北海、钦州市加大对辖区内石化企业油气回收的检查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深入开展城市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做到周边围挡、土方开挖湿法作业、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加强施工工地、生产企业、物流园区出场车辆冲洗管理,确保运输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确保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道路整洁。加大市区重点道路洒水、清扫频次,确保市区道路环境卫生整洁无积尘。加快修缮硬化城市主干道周边及城乡结合部道路。引导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施,鼓励重点餐饮单位试点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控。深入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问题整治。依法严格管控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等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南宁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人民政府)

2.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严格落实地方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补制度。持续优化卫星遥感监控系统,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各设区市要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明确网格责任人,推进清单式管理,确保卫星遥感监控火点数量同比减少。进一步加强铁塔视频在线监控和无人机自主巡查能力建设,基本覆盖铁路、高速公路两侧等重点区域,2021年9月底前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扩大有效监控范围,年度火点处理率不低于80%。重点开展秋收春耕、榨季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积极探索有组织科学焚烧管理,严密组织、严格监管、严肃责任,定人定责定田块,编制实施秸秆烧除工作方案。重点城市:南宁、柳州、北海、贵港、玉林、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以全面提高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项目推动,通过优化布局、主攻主要任务、实施重点工程、完善政策支撑、创新机制体制等,加快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秸秆离田利用能力,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使水稻、玉米秸秆综合利用形成区域化、多元化、标准化、高效化、产业化的发展格局。推广“现代农场”模式,在已建“双高”基地上实施高效宜机化改造提升,提升甘蔗生产机械化收获水平。将蔗叶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糖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督促企业做好蔗叶粉碎还田、饲料化、燃料化等相关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糖业发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强化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责任和监管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污染天气过程应急响应期间,全面加强执法管控工作。创新多途径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教育。(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应急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积极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1.强化污染高发季节联防联控。持续抓好以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和秸秆禁烧为重点的“春季攻坚行动”、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为重点的“夏季攻坚行动”、以工地扬尘治理和秸秆禁烧为重点的“秋冬季攻坚行动”。(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设区市要确保将有关要求告知相关企业,组织好绩效定级工作。《技术指南》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污染物监测,综合运用网格化监测、卫星遥感、走航监测和组分分析、无人机巡查、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等方法,精准识别污染源,提升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进一步完善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全区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提高未来3天预测预报准确率,污染天气过程开展未来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模拟分析。(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气象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持续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地面火箭标准化作业站点、指挥平台业务系统建设。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抓住一切有利时机,适时精准高效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牵头单位:自治区气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攻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压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攻坚合力,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

(二)严格考核问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地方,采取约谈、问责预警、挂牌督办等措施;对未能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设区市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将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网格化监管系统建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等投入。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四)强化信息公开与工作调度。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加强对年度主要任务的跟踪调度,在秋冬季攻坚等专项行动期间开展周调度、月通报;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时段,对各地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应急结束后通报。各地要建立相应调度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迅速解决存在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等途径发布相关攻坚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表:2021年各设区市PM2.5、优良天数比率目标任务计划表

附表

2021年各设区市PM2.5、优良天数比率目标任务计划表

城市

PM2.5(微克/立方米)

优良天数比率(%)

南宁

32

95.0

柳州

34

92.0

桂林

34

92.0

梧州

31

95.0

北海

29

95.5

防城港

29

95.5

钦州

31

95.0

贵港

34

92.5

玉林

33

92.5

百色

33

95.0

贺州

31

94.5

河池

31

94.5

来宾

34

92.0

崇左

31

94.5

全区

32

94.5

附件2

自治区有关部门名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糖业发展办、气象局,广西海事局。

 地区: 广西 
 标签: 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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