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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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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08 17:16:57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599
核心提示: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行业(领域)评审单位的考核工作。
发布单位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11-08 生效日期 2019-11-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3-17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评审组织单位及评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doc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日常工作考核评分表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现场考核评分表

2019年11月8日

(联系人:张建强;联系电话:28208772)

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考核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行业(领域)评审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评审单位的现场考核,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工作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现场考核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评审活动管控

第四条 评审单位应具有健全的标准化评审过程控制体系文件、管理制度、评审工作档案和评审人员档案,对评审材料真实性负责,对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标准化评审初访制度、项目分析制度、评审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评审报告审核制度、评审人员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过程控制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和内部审查制度等。

第六条 进行现场评审前,评审单位应当对被评审企业进行初访,了解被评审企业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从业人员数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工艺、设备设施及其安全状况、有无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概况,并根据初访情况编制现场评审方案。

第七条 评审单位应当成立评审项目组,确定评审组长和成员。评审组包括至少5名评审人员,工贸小微企业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金属冶炼评审组应包括不少于2人的评审专家。

评审人员分为评审员和评审专家。评审组中至少2名评审员应当具有相应行业评审的专业技术能力,金属冶炼评审组长必须具备行业(领域)5年以上的企业从业经历,其他行业评审组长必须具备行业(领域)3年以上的企业从业经历。评审员每年应至少完成2家标准化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被评审的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评审工作按照初访、项目分析、签订评审合同、编制现场评审方案、组成评审项目组、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查证、召开末次会议、审核评审报告等基本程序进行。现场评审应按照所属行业的评审标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逐条评定,如实记录被评审企业实际情况,并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评审项目组应当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编写评审报告,规范评审报告技术负责人审核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工作。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备评审资格并参与标准化评审,评审报告中应明确评审结论。技术负责人审核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应当采用纸质记录,并保存完整。

第十条 评审单位承接标准化评审项目的材料、评审项目合同、评审报告、评审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和有关技术资料等存入技术档案。归档的照片、录音、录像应备有文字说明,重要的电子版档案应备份。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评审人员业绩档案,按照评审组织单位要求,及时主动提交评审人员年度业绩档案。

第三章 评审单位考核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年度考核采用日常工作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日常工作考核

1.各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评审单位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日常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一)。日常工作考核应覆盖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全部评审单位,每年至少抽查1家评审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服务的达标企业作为日常工作考核对象。日常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情况。

(2)落实评审组织单位布置工作情况。

(3)标准化现场检查(抽查)达标企业评审质量情况。

(4)被评审企业反馈的评审质量情况。

(5)被投诉举报情况。

2.考核结果。日常工作考核成绩=市应急管理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得分(平均分)×50%+区应急管理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得分(平均分)×50%。

(二)现场考核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每年对所有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组织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现场考核评分表》(附件二)。考核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评审组织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现场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各类证照资质等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2.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情况。是否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3.评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评审过程控制、现场勘查、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归档情况。

4.评审单位开展标准化评审的企业数量情况。

5.评审人员管理情况。

6.评审单位指导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形成隐患自查标准和岗位隐患排查清单,配合完成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有限空间、金属冶炼、涉氨制冷、仓储等隐患治理工作情况。

7.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年度考核总成绩

评审单位年度考核成绩=日常工作考核得分+现场考核得分。年度考核总成绩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至89分)、不合格(69分及以下)三个等次。

(四)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评审单位,于次年度优先考虑评审单位资格确认,免予申请单位资料初审。考核等次为“合格”的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示后5日内完成整改并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评审单位,1年内停止受理评审单位资格申请。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审单位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五)公示公告

年度考核结果由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向社会公示。市应急管理局参考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资料初审意见,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次年度评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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