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15 11:37:3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62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4-21 生效日期 2017-04-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大中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是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运用市场手段防范事故、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深层矛盾的重要抓手,是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重要环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发挥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险行业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以及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要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面不广、保险服务不规范、预防事故效果不明显等突出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规范、有序、深入地开展。

二、调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和费率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受到伤害的,有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投保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其对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没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标准向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赔付。

自2017年4月起,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标准作如下调整:死亡赔偿责任,从每人20万元上调为自治区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年收入的12倍;伤残赔偿责任,从伤残等级1-10级的10-1万元上调为自治区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年收入的10-1倍。自治区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年收入,以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自2017年4月起,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在同等保险责任额度情况下,比2011年-2017年2月期间下调30%以上。保险经纪公司要督促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差别费率。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要向投保企业明确展示行业差别费率下调情况、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责任保险赔付情况而执行的浮动费率。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业务管理

(一)保险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企业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机械、建材、家具、纺织等企业均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企业投保救援费用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附加保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高于规定责任标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合理确定保险条款。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要简洁明了,要让投保企业看的懂。保险条款必须明确:凡录入事故统计信息系统并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取得职业病诊断书、报安全监管部门出具职业病认定书的,保险公司无条件赔偿;未录入事故统计信息系统,或者未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公司要督促财产保险公司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按照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后的条款开展业务。

(三)规范保险投保行为。企业应严格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实际从业人数办理投保,做到全员投保。除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单位外,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到期后企业应及时办理续保。除企业解散、破产及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和财产保险公司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任何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降低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提高保险费率,违反的一经查实即不得再从事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四)完善保险理赔服务。财产保险公司要规范理赔程序,努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要充分考虑投保企业的特点,为出险企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规范透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程序和认定标准,确保理赔工作的规范、高效、优质。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创新保险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要把事故预防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要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损的作用,保险经纪公司从保费中按照10%提取防灾减损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培训等,以增强相关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明确防灾减损资金监管和使用的责任主体,确保防灾减损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履约评价制度和承保公司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重特大事故救助机制。

(六)做好服务工作。保险经纪公司在切实发挥保险参谋职责的同时,要做好企业的服务工作,协助安全监管部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组织协调各方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宣传等工作,做好对保险公司服务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理赔机制等。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保险服务水平,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www.xjazx.cn)。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均应与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并对传输至平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性负责,相关企业通过平台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未录入平台的,不视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安全监管部门不出具相关认定书;理赔数据未录入平台的,视为保险公司在规定限期内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运用平台对所辖区域内相关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企业未投保或保险期限届满未续保的、责任限额或责任范围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未全员投保的、不符合退保条件擅自退保的、在不具备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的,以及其他不按要求办理投保的,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改正。

附件:   2017-2021年度新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参与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名单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19)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