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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意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5〕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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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10 10:03:54  浏览次数:423
核心提示:各驻外经商机构:为提高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切实转变监管方式,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健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办合函〔2015〕686号
发布日期 2015-10-10 生效日期 2015-10-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9-0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商务部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提高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切实转变监管方式,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意见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2015年10月10日
 
    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投标(议标)核准意见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促进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健康发展,2011年12月,我部会同银监会、保监会制定并下发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企业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向我部申请办理投(议)标核准。企业申请核准前,需首先取得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意见,该意见是我部办理投(议)标核准的重要依据,也是体现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职能的重要环节。
 
    为使投(议)标核准工作更加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廉政风险,现就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申请投(议)标核准出具意见的具体标准和流程作以下规定:
 
    一、依据标准化评分体系为企业出具意见
 
    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统一、规范的评分体系(附后),从政策导向与风险防控、合规性与社会责任、企业资质等方面综合考察,根据评分情况为企业出具明确意见,并主动将评分依据、过程和结果向企业公开。原则上评分达到70分以上的均应出具同意意见(如客观原因导致合格投标企业过多或过少,可对该标准予以不超过±5分的浮动);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无论其他项得分多少,均不予出具同意意见。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指导方针,各驻外经商机构应在企业自担风险赴境外承揽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并完善企业履约情况记录。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企业,在为其办理新项目投(议)标意见时要从严掌握;影响恶劣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一票否决。
 
    三、实行网上审核,限定办理时间
 
    企业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后,驻外经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数据库提交办理意见,批注“同意”或“不同意”,并附评分结果。超过5个工作日驻外经商机构仍未在数据库内作出批注的,系统默认为“同意”,并自动进入下一审核环节。
 
    如遇特殊原因,驻外经商机构无法登录数据库的,应第一时间通过可靠的网络将应急传送方式告知我部(合作司)。在极端特殊情况下,无法使用互联网络传送数据的,应及时通过其他应急通信方式告知意见。
 
    四、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责任落实到人
 
    驻外经商机构要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建立清晰、明确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出具投(议)标核准意见前要经过内部集体讨论,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出具意见前,应报请使(领)馆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各工作环节均应明确责任主体,留存相关书面记录,落实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
 
    附件:驻外经商机构投(议)标项目量化审核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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