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2019年11月2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用“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二、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2013年5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2.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修改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3.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修改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
4.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5.第十八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7.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三)项修改为:“(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删除第(五)项。
8.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或者委托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删除第(六)项。
二、对《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作出修改
1.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2.第三十条修改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对《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第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2.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四、对《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第四条中的“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计划、建设、国土资源”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2.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第八条修改为:“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4.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有同级墙改部门参加。对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5.删除第十四条。
6.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五、对《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