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应急基础〔2021〕26号)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应急基础〔2021〕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12 13:47:52  来源: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5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示范基地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质量,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甘应急基础〔2021〕26号
发布日期 2021-03-12 生效日期 2021-03-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3-12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甘肃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示范基地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质量,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8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基地建设,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质量,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大型企业、职业院校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告挂牌的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示范基地纳入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点监督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动态调整、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公告挂牌,指导监督示范基地的建设运行。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项目验收、运行维护、动态评估和监督管理。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并在培训考试方面给予支持。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负责示范基地的运行维护、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规定对示范基地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规划布局,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推荐;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分别建立健全培训、考试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满足国家规定人数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满足本地区常用工种培训需求且具备2个以上高危行业领域工种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短缺工种培训条件,面向企业或社会开展安全培训;

(四)具有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等标准要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实操教师在相应作业类别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五)理论和实操培训考试场地为自有或长期租赁(5年以上),场地建设、设备配备等满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实操基地设施设备可采取仿真与实物操作相结合方式建设。

第八条 鼓励支持省级示范基地根据安全教育培训的需求,在场地、设施、师资等满足相关行业部门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扩展培训考试范围。

第九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示范基地验收工作,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后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鼓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基地建设。

基地建设验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验收或推荐报告后,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符合规定的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告,纳入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公开有关信息(包括基地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系人及电话、承担的专业类别),并命名“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示范基地”。

第三章 日常运行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点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考试组织实施程序、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考务人员培训制度、考场应急预案等)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系统管理员、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等)。

第十二条 按照“教考分离”原则,示范基地应当独立设置考试、培训机构,人员相互独立。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实行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方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实行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培训考试运行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

涉及其他行业领域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的,应当符合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应当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考试安排,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考场准备、监考等工作。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应当全过程录制保存考试过程影像资料,做到真实、连续、可靠,确保可溯、可查。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应当建立考试工作档案,实行“一期一档”。

考试工作档案应当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基地设备设施、场地等情况进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运转正常、场地正常投入使用。

示范基地考试设备设施、场地等运行维护费用从安全生产考试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费用由示范基地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与示范基地建设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同级人社、住建、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鼓励、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示范基地拓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培训业务,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队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利企、便民、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的原则合理安排考试计划,不能搞垄断,要优先在场地设施条件好、标准规范严格的考试点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示范基地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估和淘汰机制,每3年组织专家对基地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情况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经复核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示范基地命名,并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示范基地命名:

(一)不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考试工作所需要条件的;

(二)多次出现违反国家和省考试有关规定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应急管理部门考试安排的;

(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