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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环土〔202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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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02 11:08:45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03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土〔2021〕191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生效日期 2021-08-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4日

上海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依法依规,全面系统。依据《固废法》《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最新要求,强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合理设立评估指标,督促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分级分类,突出重点。针对城区和郊区的不同发展特点,继续开展分级分类考核评估。重点聚焦“十三五”期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中发现的信息化应用不充分、应急处置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性地强化相关要求。

二、评估对象

采取“区级检查、市级评估”的方式,各区生态环境局(含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抽取辖区内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开展检查评估;市固化管理中心对本市危废经营单位开展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评估,同时对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自评。

三、评估方式

(一)区级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见附件1)的附表2、3、4对工业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市级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评估指标》(见附件1),评估各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市固化管理中心按照《评估指标》附表3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

(三)评估安排。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评估指标》附表1进行自评打分,其中,黄浦、静安、徐汇、虹口、杨浦、长宁、普陀等非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1进行自评打分;宝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奉贤、金属、浦东、崇明、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2进行自评打分。同时,各区生态环境局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件3),并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两项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

四、检查和抽查要求

(一)区级自查

1.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全部检查。

2. 重点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8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80家,则全部进行检查。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20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实验室、汽修行业等,若单位总数不足20家,则全部进行检查。

4.其他要求:2020年规范化考核检查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今年纳入检查范围。

(二)市级自查

1.经营单位:由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全部检查。

2.产废单位:由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检查市管产废单位,检查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重点产废单位检查数量不少于10家。2020年规范化考核检查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今年纳入检查范围。

(三)市级抽查

1.经营单位:由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2.重点产废单位:由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抽查。其中抽查金山、奉贤、松江、浦东、青浦、嘉定、闵行、宝山、崇明、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等每个区不少于8家,抽查总体数量不少于88家。

3.其他产废单位:由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抽查。对各区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

4.其他要求:2020年规范化考核检查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今年纳入检查范围。

五、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会同执法处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会同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对全市各区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级。

(二)市固化管理中心

负责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负责开展各区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配合市环境执法总队开展现场检查,做好固废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负责全市评估工作资料收集汇总和检查执法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统筹协调,建立档案,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草拟形成各区规范化环境管理评级结果和本市自评报告。

(三)市环境执法总队

负责对市管产废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检查;负责对各区产废企业进行抽查;负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或移交有关执法权的部门进行查处。现场抽查工作可结合年度专项执法检查或按照《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的要求等,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

(四)各区生态环境局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制定2021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识别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主要是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开展现场检查。按照《评级指标》(见附件1)进行自评打分,完成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总结。

六、评估结果应用

(一)各区生态环境局

市级评估过程中,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区生态环境局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差的区生态环境局予以通报批评。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2. 检查情况记录表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附件1

表1-1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适用于黄浦、静安、杨浦、虹口、长宁、徐汇和普陀等非重点区域)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分值

检查标准

评分要点

检查方法

部门

监管工作

工作组织

实施情况

12分

评估机制建立情况。(2分)

1.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且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的,得2分。

2.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但未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的,得1分。

3.未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的,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方案、评估企业清单、工作小结、总结)

评估企业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5分)

A.重点产废企业全面评估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如有)全部评估,得1分。

B.对医疗机构、实验室、科研院所、汽修等其他产废单位在规定检查数量之上每多检查10家,得1分,最高3分,若其他产废单位全部检查得3分。

C.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的要求打分,并全部填写《评估情况记录表》,得1分

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2分)

1.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且有部署、有跟踪、有结果,并按期解决的,得2分。

2.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但未按期解决的,得1分。

3.未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的,得0分。

惩治违法企业。(2分)

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的,得2分,若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但未开展行政处罚的,每1次扣1分,直至0分。

工作总结报送情况。(1分)

2021年11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规范化评估情况总结得1分。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20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10分)

A.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其中,产废单位100%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2分;90%(含)至100%之间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1分;90%以下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且未采取处理的,不得分。

B. 组织相关医疗废物产废单位按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和年度申报。其中,医疗废物产废单位100%注册和完成年度申报的,得2分;90%(含)至100%注册和完成年度申报的,得1分;90%以下注册和完成年度申报的且未采取处理措施的,不得分。

C. 组织对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报警信息及时进行处理的,得2分。若有报警信息超过7天未消除,并被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2次及以上的,不得分。

D.组织相关单位单位按规定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办理一般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对相关移出、移入的备案开展信息核查。其中对跨省移出的备案审批准确,无重大错误的,对跨省移入的备案全部开展核查(如有),得2分。在跨省转移审批中有重大错误的或者未开展移入核查的,不得分。

E.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废年度填报工作。其中,纳入环统以及产废200吨以上的企业100%完成申报的,得2分;90%(含)-100%之间完成申报的,得1分;90%以下完成申报的,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4分)

A.依法依规对不少于5家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同管理计划或排污许可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一致,或者核查结果同管理计划或排污许可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不一致,但有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B.按要求对不少于5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证后管理得2分,否则不得分。

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2分)

A.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工作人员全市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业务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人员编制数量之和的30%。

B.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法规或技术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单位总数的20%。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2分。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4分)

A.对辖区内不少于3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现场检查,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附表4的要求打分,并全部填写《评估情况记录表》,得2分。

B.对辖区内集中隔离点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中转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得2分。

 

 

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8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贮存、收集、处置的保障能力。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

 

保障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验室、科研院所、汽修行业的危险废物贮存、收集、中转能力。满分6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得2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现场核查

企业评估

合格率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60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执行。(60分)

60×(0.6×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0.4×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加分项

A.各区党委或政府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文件,部署开展本地区“无废城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跟踪落实,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针对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在税收、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等,每有一项得1分。

B.各区在落实危废十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十四五规划等专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推行源头减量并有典型案例等佐证材料,制定重点行业或类别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等,每有一项得0.5分。

C.组织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运用电子台账、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的,并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分

D.针对其他危险废物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有一项得1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扣分项

A.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扰乱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评估结果减5分。

B.对历史遗留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整改方案时间节点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措施推进迟缓的,每项扣2分

C..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或查办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在限期内未解除挂牌督办或未办结的每起案件扣3分。限期内未解除挂牌督办或未办结的案件数量达到总案件量25%以上的,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C。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评估得分

 

评估结果:A  □     B  □   C  □

说明:

1.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评估结果。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抽取总数量。

3.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取总数量。

4.评估方式

评估实行百分制评分,评估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认定后予以加分。

评估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A;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得分60分以下为C。

 

 

表1-2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适用于宝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奉贤、金山、浦东、崇明、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分值

检查标准

评分要点

检查方法

部门

监管工作

工作组织

实施情况

12分

评估机制建立情况。(2分)

1.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且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的,得2分。

2.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但未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的,得1分。

3.未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的,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方案、评估企业清单、工作小结、总结)

评估企业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5分)

A.评估企业数量符合方案要求,得1分;在此基础上,重点产废企业或其他产废企业检查数量每增加10家,得1分,满分4分;若重点产废企业和其他产废企业全部检查,得4分。

B.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的要求打分,并全部填写《评估情况记录表》,得1分,否则不得分

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2分)

1.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且有部署、有跟踪、有结果,并按期解决的,得2分。

2.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但未按期解决的,得1分。

3.未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的,得0分。

惩治违法企业。(2分)

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的,得2分,若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但未开展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分,直至0分。

工作总结报送情况。(1分)

2021年11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规范化评估情况总结,得1分。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20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10分)

A.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其中,重点产废单位100%,其他产废企业95%以上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2分;重点产废单位100%,其他产废企业90%(含)至95%之间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1分;其他企业90%以下申报或重点企业未达到100%备案管理计划的,不得分。

B.组织相关医疗废物产废单位按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和年度申报。其中,医疗废物产废单位100%注册和年度申报的,得2分;90%(含)至100%之间注册和年度申报的,得1分;90%以下注册和年度申报的且未采取处理的,不得分。

C.组织对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报警信息及时进行处理的,得2分。若有报警信息超过7天未消除,并被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2次及以上的,不得分

D.组织相关单位单位按规定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办理一般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对相关移出、移入的备案开展信息核查。其中对跨省移出的备案审批准确,无重大错误,对跨省移入的备案全部开展核查,得2分。在跨省转移审批中有重大错误的或者未开展移入核查的,不得分。

E.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废年度填报工作。其中,纳入环统以及产废200吨以上的企业100%完成申报的,得2分;90%(含)-100%之间完成申报的,得1分;90%以下完成申报的,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4分)

A.依法依规对不少于10家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同管理计划或排污许可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一致的,或者核查结果同管理计划或排污许可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不一致,但有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B.按要求对不少于10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管理得2分,否则不得分。

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2分)

A.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工作人员全市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业务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人员编制数量之和的30%。

B.本市重点产废单位和全部经营单位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法规或技术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单位总数的20%。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2分。

开展危险废物专项工作(4分)

落实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

A.督促企业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废物特性、贮存周期等情况开展自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贮存能力的,得1分。

B.强化对辖区内企业产生的中间产物、副产物的环境监管,得1分。

C.强化对辖区内贮存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产生有毒气体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危险废物的企业的监管,得1分。

D.与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动,督促重点产废单位企业按照规定全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得1分。

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6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4分)

落实“十四五”规划中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保障清单,并保障重大项目如期推进,重点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得4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现场核查

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2分)

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得2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企业评估

合格率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60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执行。(60分)

60×(0.6×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0.4×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加分项

A.各区党委或政府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文件,部署开展本地区“无废城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跟踪落实,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针对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在税收、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等,每有一项得1分。

B.各区在落实危废十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十四五规划等专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推行源头减量并有典型案例等佐证材料,制定重点行业或类别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等,每有一项得0.5分。

C.组织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废单位运用电子台账、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的,并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分

D.针对危险废物其他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有一项得1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扣分项

A.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扰乱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评估结果减5分。

B.对历史遗留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整改方案时间节点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措施推进迟缓的,每项扣2分

C..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或查办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在限期内未解除挂牌督办或未办结的每起案件扣3分。限期内未解除挂牌督办或未办结的案件数量达到总案件量25%以上的,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C。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评估得分

 

评估结果:A  □     B  □   C  □

说明:

1.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评估结果。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抽取总数量。

3.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取总数量。

4.评估方式

评估实行百分制评分,评估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认定后予以加分。

评估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A;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得分60分以下为C。

 

 

 

表2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分数

检查标准

评分要点

检查方法

备注

满分

得分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

 

建立了涵盖全过程的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分解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1.建立了涵盖全过程的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分解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2分。

2.建立的责任制度未涵盖全过程,但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且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1分。
  3.未建立责任制度,或负责人不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制度、不熟悉本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或制定的制度未得到落实、环境管理职责不明确,或未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现场管理混乱。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管理制度)、现场询问、核查

 

1

 

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1.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得1分。
  2.未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或张贴场所位置不明显,张贴信息未能明确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或责任人。得0分。

现场核查

 

二、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七十七条)

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识别标志样式或填写内容有1处错误。得0.5分。

3.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样式不正确,或填写内容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现场核查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签和警示标志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上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得0.5分。
  3.上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现场核查

 

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2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A.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描述清晰。

B.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依据充分,且提出了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C.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描述准确,且提出了降低危害性的措施。

D.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描述清晰。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共2分。

1.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将该企业近3年管理计划做比对,查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是否有较大变动。如有,请企业提供说明材料。

 

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5.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

 

每年2月底之前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1.经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可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材料;管理计划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得1分。
  2.未报或未及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内容有变更未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排污许可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1.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按照技术规范对工业固体废物提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处置和外委符合许可证要求,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得2分。

2.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处置和外委符合许可证要求,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得1分。

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处置和外委不符合许可证要求,未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五、台账和申报制度(《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6

 

如实记录;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1.全面、准确地记录了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自行利用处置等各环节危险废物在企业内部流转情况;且可提供各环节台账记录表等证明材料。重点企业要按照批次,实时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得6分。

2.记录内容中存在两处及以下错误。得3分。

3.不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或记录内容中存在两处以上错误。得0分。

1.核对产生、入库、出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数据的逻辑关系。

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同转移联单、经营单位管理台账进行核对。

3.若不同环节间数据存在因挥发等因素造成的数据偏差,判断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8.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

 

如实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1.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财务数据等)。得4分。
  2.申报内容中存在两处及以下错误。得2分。
  3.不报或虚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的,或申报内容中关于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存在两处以上错误。得0分。

1.至少抽选两种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核实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流向的合规合理性。

2.查阅相关资料(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3.将该企业近3年申报做比对,查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是否有较大变动。如有,请企业提供说明材料。

 

六、源头分类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一条)

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2

 

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收集、贮存。

A.所有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均按种类分别收集。

B.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2分。

注:此条评估企业内部收集时的源头分类。

1.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现场核查所有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分类收集情况。

2.现场核查厂区内(不仅限于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存放情况。

 

七、转移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10.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5

 

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A.对受托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附件,和利用处置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B.及时核对受托方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每项符合得2.5分,共5分。

1.查阅相关资料。

2.实地或电话同受托方核实,包括转移联单同产废单位的台账核实;转移联单同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台账核实。

 

1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

4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运行电子联单。得4分。
  2.联单填写不规范,存在两处及以下错填、漏填等情况。得2分。
  3.未运行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联单填写存在错填、漏填在两处以上。得0分。

1.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台账记录、环评文件等材料进行核对。

2.至少抽选两种转移量大的危险废物,核实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流向的合规合理性。

 

七、转移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二条)

1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2

 

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1.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得2分。

2.未获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直接判不达标。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批准证明)

 

八、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五条)

13.依法制定了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相关篇章或有专门应急预案)。

A.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B.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C.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D.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且达到以上全部要求。得1分。
  2.未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或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不能达到上述两项以上要求。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境应急预案)、现场核查

 

14.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

 

在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有相关证明材料。得1分。
  2.未备案或无相关证明材料。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备案证明)

 

八、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五条)

15.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2

 

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环境应急演练。

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业:
  1.有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得2分。
  2.无任何记载或不能够证明组织了环境应急演练。得0分。

 

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含)以上的企业,近一年内组织了环境应急演练,以下每项要求符合得0.5分;未组织环境应急演练的得0分。
  A.有详细的演练计划。

B.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C.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D.参加演练人员熟悉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境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九、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6.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2.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但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得1分。

3.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部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1分。
  4.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未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或危险废物实际贮存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不一致。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九、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七十九条)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10

 

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使用功能及贮存废物的种类、数量、特性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进行设置,选址、建设、贮存、运行、监测和退役等过程的环境保护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得2分

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排放有毒气体危险废物和废弃化学品的企业,开展了安全评估。得4分

涉及产生中间产物、副产物的企业,相关中间产物、副产物属于固体废物的,已落实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得4分。

现场核查厂区内(不仅限于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存放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随意堆存、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掺混等情形。

 

十、信息发布(《固废法》第二十九条)

18.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

 

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本市危废重点产废单位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市环境信息发布平台,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或其他产废单位通过企业网站、张贴海报等形式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得1分。

2.未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

 

合计

50

 

---

十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四十条)

1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3

 

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的,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三防要求的,并有相应环保标识的,得3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现场核查厂区内(不仅限于贮存设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放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随意堆存、混存等情形。

 

十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流程、可追溯管理体系(《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

5

 

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跨市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责任制度,得1分

2.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台账齐全,去向合理的,得2分。

3.转移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利用的产生单位或集中收集单位,在转移前通过“一网通办”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通过后转移的,得1分。

4.每年准确,及时开展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申报工作的,得1分。

其中,无法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或处理处置情况不明的,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备案信息,产生、贮存、转移、接收、利用、处理处置台账)、现场核查

 

十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2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2

 

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接收单位将利用信息及时反馈

A.对受托方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和利用处置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B.及时核对受托方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相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2分。

1.查阅相关资料。

2.实地或电话同受托方核实。

 

合计

60

 

---

十四-十五项为具有自行利用设施的产废单位填写

十四、利用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2.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2.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但项目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得1分。

3.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部分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1分。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对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评价或危险废物实际利用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不一致。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十五、利用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23.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自行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得2分。

2.近一年内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但监测点位不符合要求或监测指标、频次不足。得1分。
  3.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得0分。

注: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查阅相关资料(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24.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

 

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相关要求。

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同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并提供证明材料。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并提供证明材料。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三项同时符合得6分,否则得0分。

1.查阅相关资料(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

2.核对危险废物产品销售记录和购买方的购买记录一致性。

 

合计

70

 

---

十六项为具有自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填写

十六、处置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25.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全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2.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全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但项目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得1分。

3.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部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1分。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评价或危险废物实际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不一致。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26.符合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6

 

运行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以焚烧、填埋、水泥窑等方式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行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得6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27.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自行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得2分。

2.近一年内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但监测点位不符合要求或监测指标、频次不足。得1分。
  3.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得0分。

注: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查阅相关资料(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合计

80

 

---

加分项

A.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的,加0.5分;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电子标签的,加0.5分。

B.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的,并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较熟悉的,加0.5分。

C.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加1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否决项

A.擅自转移、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B.将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除外)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C.未运行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跨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D.由于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

E.工业固废未落实全过程管理,造成固废倾倒等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判不达标

现场核查

 

评估得分

 

评估结果: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说明:

1.工作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环境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评估人员要做好记录并签字。

3.对危险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根据评分要点给出得分。

5.备注栏可对评估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7.否决项,即该项不得分,则评估结果为不达标。

8.评估标准:

(1)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满分为60分,48-60分为达标,36-47分为基本达标,35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满分为70分,56-70分为达标,42-55分为基本达标,41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3)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满分为80分,64-80分为达标,48-64分为基本达标,48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4)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单位不执行十一至十三项评估内容,并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表3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评估项目

评估主要内容

分数

评估标准

评分要点

评估方法

备注

满分

得分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八十条)

1.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5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1.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得5分。
  2.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得0分。

注:以下情形均为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A.不遵守许可证中所注明或附加的条件,不依许可证中所规定的种类、性质、方式、数量、经营时限等条件接受危险废物。

B.不依取得许可证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建设、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设施、设备和配备、培训人员。

C.在许可证使用期满时,不按规定上缴、注销许可证或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D.在经营活动因故暂停时不按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八十条)

2.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1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危险废物转移给利用、处置单位。

1.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能提供相应的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经营管理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超期的提供发证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得1分。
  2.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且不能提供发证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或未提供相应的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经营管理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查看经营管理台账)

 

二、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七十七条)

3.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识别标志样式或填写内容有1处错误。得0.5分。

3.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样式不正确、填写内容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现场核查

 

二、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七十七条)

4.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签和警示标志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上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得0.5分。
  3.上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现场核查

 

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2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A.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描述清晰。

B.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依据充分,且提出了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C.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描述准确,且提出了降低危害性的措施。

D.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描述清晰。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共2分。

1.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将该企业近3年管理计划做比对,查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是否有较大变动。如有,请企业提供说明材料。

 

6.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

 

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1.经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可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材料;管理计划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得1分。
  2.未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内容有变更未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排污许可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1.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按照技术规范对工业固体废物提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处置和外委符合许可证要求,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得2分。

2.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处置和外委符合许可证要求,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得1分。

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处置和外委不符合许可证要求,未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五、台账和申报制度(《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8.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

 

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1.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财务数据等)。得4分。
  2.申报内容中存在两处及以下错误。得2分。
  3.不报或虚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的,或申报内容中关于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存在两处以上错误。得0分。

1.至少抽选两种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核实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流向的合规合理性。

2.查阅相关资料(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3.将该企业近3年申报做比对,查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是否有较大变动。如有,请企业提供说明材料。

 

六、转移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9.接收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

4

 

按照实际接收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接收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运行电子联单。得4分。
  2.联单填写不规范,存在两处及以下错填、漏填等情况。得2分。
  3.未运行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联单填写存在错填、漏填在两处以上,或错填危险废物代码以符合其经营范围。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10.利用处置过程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5

 

利用处置过程新产生危险废物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单位,核定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A.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B.及时核对受托方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每项符合得2.5分,共5分。

1.查阅相关资料。

2.实地或电话同受托方核实,包括转移联单同产废单位的台账核实;转移联单同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台账核实。

 

1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2

 

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1.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得2分。

2.未获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直接判定不合格。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批准证明)

 

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五条)

12.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制定了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相关篇章或有专门应急预案)。

A.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B.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C.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D.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1.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且达到以上全部要求。得1分。
  2.未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或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不能达到上述两项以上要求。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境应急预案)、现场核查

 

13.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

 

在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得1分。
  2.未备案或无相关的证明材料。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备案证明)

 

14.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2

 

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环境应急演练。

A.有详细的演练计划。

B.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C.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D.参加演练人员熟悉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共2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境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八、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15.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但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得1分。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部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1分。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或危险废物实际贮存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16.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4

 

做到分类贮存;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有一定的周转贮存能力。

A.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B.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C.危险废物未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D.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贮存能力不低于利用处置设施15日的利用处置量。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4分。

现场核查厂区内(不仅限于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存放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随意堆存、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掺混等情形。

 

17.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1

 

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1.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得1分。
  2.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且未获有效批准。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经营管理台账)、现场核查

 

九、利用处置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8.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但项目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得1分。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1分。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评价或危险废物实际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19.符合运行管理要求。

6

 

运行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得6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查阅相关资料(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20.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得2分。

2.近一年内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但监测点位不符合要求或监测指标、频次不足。得1分。
  3.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得0分。

注: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查阅相关资料(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九、利用处置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八十八条)

21.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1

 

退役费用预提;对封场的填埋场采取封闭措施,设置永久性标记。

A.填埋危险废物的设施退役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按时缴纳。

B.危险废物填埋场服役期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共1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22.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

 

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相关要求。

A.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B.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每项符合得3分,共6分。

查阅相关资料(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

 

十、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固废法》第十九条)

2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在利用处置前对危险废物相关参数进行分析。

4

 

在入场时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在利用处置前对危险废物相关参数进行分析。

A.在入场时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B.在利用处置前对危险废物的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如在焚烧危险废物前,对危险废物的热值、含氯量、含硫量、重金属含量等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

 

以上每项符合得2分,共4分。
  注:对于接受种类单一、未有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该项可不做评估。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分析报告等)

 

十、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固废法》第十九条)

24.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1

 

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A.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和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B.定期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且检测精准。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共1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查看检查和维护记录)

 

十一、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废法》第八十条)

25.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5

 

建立了经营管理台账,能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1.建立了经营管理台账,涵盖了危险废物详细分析记录、接收记录、利用处置记录、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不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除外)、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9项内容,且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数据准确。得5分。
  2.记录簿涵盖的内容每缺失一项或数据每错误一处,扣1分。最多扣5分。

3.未建立经营管理台账。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台账;依据联单抽查若干批危险废物的经营、记录情况)

 

26.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情况。

2

 

按时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1.按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情况,数据真实可靠,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得2分。
  2.未按时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情况,或存在虚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近3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十一、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废法》第八十条)

27.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管理台账应当永久保存。

1

 

符合保存时限要求。

1.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得1分。
  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未永久保存)。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每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十二、信息发布(《固废法》第二十九条)

28.收集、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

 

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通过企业网站、本市环境信息发布平台等途径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或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得1分。

2.未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

 

合计

70

   

加分项

A.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的,加0.5分;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电子标签的,加0.5分。

B.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的,并且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较熟悉的,加0.5分。

C.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加1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否决项

A.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超数量、超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B.将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除外)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C.利用危险废物产出的产物,在未满足产品认定要求的情况下仍按照产品出售的。

D.由于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

现场核查

 

评估得分

 

评估结果: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说明:

1.工作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环境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评估人员要做好记录并签字。

3.对危险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根据评分要点给出得分。

5.备注栏可对评估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7.否决项,即该项不得分,则评估结果为不达标。

8.评估结果:

满分为70分,56-70分为达标,42-55分为基本达标,42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表4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医疗机构,疫情集中隔离点参照执行)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分数

检查标准

评分要点

检查方法

备注

满分

得分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1.建立责任制度

2

 

建立了涵盖全过程的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分解清晰;负责人熟悉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1.建立了涵盖全过程的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分解清晰;负责人熟悉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2分。

2.建立的责任制度未涵盖全过程,但负责人熟悉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且采取了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1分。
  3.未建立责任制度,或负责人不熟悉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制度、不熟悉本单位医疗环境管理情况,或制定的制度未得到落实、环境管理职责不明确,或未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现场管理混乱。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管理制度)、现场询问、核查

 

1

 

执行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医疗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1.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医疗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医疗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得1分。
  2.未张贴医疗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或张贴场所位置不明显,张贴信息未能明确表明医疗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或责任人。得0分。

现场核查

 

二、标识制度

2.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1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签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医疗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识别标志样式或填写内容有1处错误。得0.5分。

3.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样式不正确,或填写内容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现场核查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1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签和警示标志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1.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上述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得0.5分。
  3.上述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现场核查

 

三、申报制度

4.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

1

 

在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医疗机构注册

1.完成了注册,且信息真实完整,得1分

2.未完成注册或者信息存在错误的,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5.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备案,及时在系统中申报上一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总结和本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计划。

6

 

每年2月底之前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上一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总结和本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计划。

1.经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可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材料;且医疗废物的种类描述清晰;医疗废物产生量明确清晰,与实际相符;医疗废物的流向清晰,且有相关单证证明;医疗废物贮存、处置措施描述清晰;满分6分,酌情打分。
  2.未报或未及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或报送内容存在较大错误的,得0分。

1.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医疗废物年度申报)。

2.将该企业近3年申报情况做比对,查阅医疗废物产生情况是否有较大变动。如有,请企业提供说明材料。

 

四、排污许可制度

6.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1.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按照技术规范对医疗废物提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对医疗废物的贮存、自行处置和委外符合许可证要求,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的。得2分。

2.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医疗废物的贮存、自行处置和委外符合许可证要求,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的。得1分。

3.依法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对医疗废物的贮存、自行处置和委外不符合许可证要求,未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五、台账制度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6

 

如实记录;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1.全面、准确地记录了医疗废物产生、消毒、入库、出库、处置等各环节医疗废物在企业内部流转情况;且可提供各环节台账记录表等证明材料。重点企业要按照批次,实时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得6分。

2.记录内容中存在两处及以下错误。得3分。

3.不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或记录内容中存在两处以上错误。得0分。

1.核对产生、入库、出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数据的逻辑关系。

2.查验消毒台账

3.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同转移联单、经营单位管理台账进行核对。

4.若不同环节间数据存在数据偏差,判断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六、源头分类制度

8.按照医疗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4

 

医疗废弃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塑料瓶等可再生资源)按种类分别收集、贮存。

A.所有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塑料瓶等可再生资源均按种类分别收集。

B.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塑料瓶等可再生资源按种类分别存放。


  以上每项符合得2分,共4分。

1.现场核查所有医疗废弃物产生环节分类收集情况。

2.现场核查医疗机构内(不仅限于贮存设施)医疗废弃物存放情况。

 

七、转移制度

9.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2

 

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协议。

对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依法签订协议,得2分。

未签订协议,得0分。

1.查阅相关资料。

2.实地或电话同受托方核实,包括转移联单同产废单位的台账核实;转移联单同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台账核实。

 

10.转移医疗废物的,按照医疗废物转移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危废电子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6

 

按照实际转移的医疗废物,如实填写危废电子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1.转移医疗废物的,按照医疗废物转移有关规定通过本市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如实填写、运行电子联单。得6分。
  2.联单填写不规范,存在两处及以下错填、漏填等情况。得4分。
  3.未运行联单擅自转移医疗废物或联单填写存在错填、漏填在两处以上。得0分。

1.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台账记录、环评文件等材料进行核对。

2.抽取一段时间内,核实医疗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流向的合规合理性。

 

八、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1.依法制定了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相关篇章或有专门应急预案)。

A.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B.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C.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D.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且达到以上全部要求。得2分。
  2.未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或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不能达到上述两项以上要求。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境应急预案)、现场核查

 

12.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

 

在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有相关证明材料。得1分。
  2.未备案或无相关证明材料。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备案证明)

 

八、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3.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3

 

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环境应急演练。

1.有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得3分。
  2.无任何记载或不能够证明组织了环境应急演练。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境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九、贮存设施环境管理

14.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全部医疗废物贮存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2.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全部医疗废物贮存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但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得1分。

3.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部分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1分。
  4.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未对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或医疗废物实际贮存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不一致。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九、贮存设施环境管理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贮存医疗废物。

10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A.    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设置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得2分

B.    暂时贮存设施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得2分

C.    贮存时间不超过2天,得2分

D.    贮存设施、设备定期消毒和清洁,得2分

E.    分类贮存医疗废物,得2分

现场核查院区内(不仅限于贮存设施)医疗废物存放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随意堆存、与其他固体废物掺混等情形。

 

合计

50

 

---

十项为具有自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填写

十、处置设施环境管理

16.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全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2分。
  2.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全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都进行了评价,但项目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得1分。

3.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部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得1分。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评价或医疗废物实际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不一致。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17.符合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6

 

运行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以焚烧方式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运行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得6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18.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自行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得2分。

2.近一年内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但监测点位不符合要求或监测指标、频次不足。得1分。
  3.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得0分。

注: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查阅相关资料(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合计

60

 

---

加分项

A.在医疗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的、电子标签的,加1分。

B.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的,并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医疗废物管理要求等较熟悉的,加0.5分。

C.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加1分。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否决项

A.擅自转移、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

B.将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或塑料瓶等可回收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C.未运行联单擅自转移医疗废物。

D.由于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

E.医疗废物未落实全过程管理,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判不达标

现场核查

 

评估得分

 

评估结果: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说明:

1.工作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环境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评估人员要做好记录并签字。

3.对医疗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根据评分要点给出得分。

5.备注栏可对评估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7.否决项,若存在否决项,则评估结果为不达标。

8.评估标准:

(1)无自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满分为50分,40-50分为达标,30-40分为基本达标,30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有自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满分为60分,48-60分为达标,36-47分为基本达标,36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附件2

 

检查情况记录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单位类型

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处产生/处置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

备注

检查人员

     

(经营单位或产废单位)

(主要产品产量,简单工艺描述)

(危险废物种类和大致产生量)

     
                 
                 

 

附件3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自评打分情况,包括评估范围和内容、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违法企业惩罚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完成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包括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水平,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等。

四、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五、加分情况和扣分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七、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建议。

八、其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年度总结报告。

九、附件:评估情况记录表(附2),不达标和基本达标企业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汇总表,不达标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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