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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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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09 09:59: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浏览次数:59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新海关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结合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科学、规范和高效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国门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0-09 生效日期 2020-10-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新海关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结合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科学、规范和高效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国门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际卫生条例(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关区口岸范围内,造成或可能造成进出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及时预警

加强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严格口岸卫生检疫,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先进应用技术,加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因素的收集、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1.4.2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4 依法规范,措施高效

各隶属海关、保健中心应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处置预案,推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评估预警、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等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动配合机制。

1.5 事件分级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类。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级别。

1.5.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国务院宣布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并出现输入性病例扩散,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4)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跨省份的多个口岸出入境人员中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对2个以上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发生烈性传染病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8)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

(3)跨省份的多口岸输入国内尚未发现的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至关区以外的地区;

(5)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超过100(含)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含)以上死亡病例;

(6)预防接种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7)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8)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3)国内尚未发现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尚未扩散至关区以外的地区;

(5)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超过(含)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上海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尚未出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尚未发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

(3)发现检疫传染病、国内已经消灭的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疑似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可能存在后续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4)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10—2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隶属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指挥体系

在上海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级应急指挥体系。在上海海关、隶属海关和保健中心分别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上海海关组建负责日常工作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以及作为决策智囊并为具体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上海海关和隶属海关、保健中心分别成立2个层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组)。

2.1应急指挥部

上海海关应急指挥部组长为卫生检疫业务分管关领导,组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本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重大决策。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

(2)负责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

(3)负责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

①协调卫生部门做好病例转运、密切接触者追踪、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和协助事件处置。

②协调民政、公安、移民等部门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信息,做好事件调查及现场控制工作。

③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并提供相关信息。

④协调海事、公安等部门做好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快件等检查及通关放行。

⑤协调外事部门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外交事务的沟通。

⑥协调商务部门做好涉外商务及劳务人员管理和信息交流。

⑦协调旅游部门做好涉外旅游人员管理和信息交流。

⑧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2.2应急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上海海关应急办公室设在卫生检疫处,并报总署卫生司备案。应急办公室主要承担应急指挥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组建本级专家组,组织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技术指导和业务督查等。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办公室:接报突发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承办应急指令下达,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有关涉外事务的联系和协调

(2)法规处:负责提供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等。

(3)综合处:负责提供应急工作的业务协调和规范标准支持。

(4)卫生处:负责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5)动植处:负责人兽共患病造成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和技术保障。

(6)食品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处置。

(7)监管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发生在海关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8)科技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技装备、实验室检测、信息网络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9)财务处:负责应急物资、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10)人事处、教育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调配支持等。

(11)风险防控分局: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调整布控规则、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和风险预警,收集防控信息。

(12)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2.4 专家组

上海海关应急办公室组建专家组(附件1),专家组由医学、法学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2.5应急工作组

上海海关建立应急工作组(附件2),各隶属海关应根据需要建立相应应急工作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处置。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监测

海关总署通过“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开展全球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和全国口岸卫生检疫大数据分析工作,建立统一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体系,收集国内外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海海关和各隶属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口岸实际,负责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风险预警

上海海关和各隶属海关根据监测收集的信息,结合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初步判定,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上海海关和各隶属海关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防控需求,识别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地区)、重点交通工具、重点人群和重点时段,实施差别化卫生检疫措施,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进出境旅客加强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和健康申报等检疫监测措施,严格检疫排查,提高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水平。组织实施对经筛选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快件、跨境电商产品等风险目标的集中研判,在相应的风控系统中加载有关风险参数和规则,并统一下达指令,现场海关执行指令并反馈结果,不断提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海关风险防控的应急反应能力。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

①“即现即报”原则

隶属海关、保健中心发现或接报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组织核查,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级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公室。

②“分段报告”原则

按照“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隶属海关、保健中心在遵循逐级审核及报告程序的基础上,采取最快捷、有效的方式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遇到特别重大突发紧急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③“双线同步”原则

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上海海关和隶属海关、保健中心应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同时通报同级地方政府和口岸联检单位。

④“追踪反馈”原则

隶属海关、保健中心应及时调查和分析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应急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报告。

(2)报告形式

信息报告的形式分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2种,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应先电话紧急报告,后书面正式报告。

①电话报告工作要求

电话报告应讲清楚“六个要素”: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钟,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

接报人员应认真接听、主动询问,填写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上述“六个要素”,以及报告单位、人员、时间和联系方式,并附接报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②书面报告工作要求

书面报告(附件3)应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详细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状况、原因及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3)报告程序

事发地隶属海关、保健中心是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机构,履行职务的事发地隶属海关关员、保健中心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①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采取的措施等。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保健中心应第一时间直接电话报告总署总值班室、卫生检疫司,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上海海关总值班室、卫生检疫处;上海海关接报后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上海海关总值班室、卫生检疫处;上海海关总值班室接报后第一时间报告总署总值班室,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上海海关总值班室、卫生检疫处,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②进程报告

主要是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采取文字报告的形式,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以及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与变化的情况报送进程报告。

③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宣布结束后一周内,由相应级别海关对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结案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核实信息

海关关员赶赴现场,确认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发病人数、主要症状、治疗情况、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研判,及时向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组报告。

(2)现场管控

①发布通知、通告、广播,向进出境人员告知事件的大致情况及相关处置工作,做好情绪安抚工作,听从指挥。

②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持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事件需要,协调公安、交通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靠近。

③对可能受染物品、场所实施封控,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使用。

④根据事件性质,可采取停止供水、关闭通风空调系统、停止食品销售、封存有关设备、物品等必要措施。

(3)紧急救治

对症状较重的现症病人,在采取适当隔离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立即移交指定的卫生部门进行救治。

(4)医学措施

①对受染人、受染嫌疑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询问传染病症状、旅行史、接触史等基本情况,必要时可进行体温检测、体格检查等辅助排查。

②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的初步判断结果,对受染人、受染嫌疑人采取采集样本、隔离、留验或就地诊验等措施,必要时联系当地卫生部门予以协助。

③对尚未出现症状的人员要迅速安排撤离受染区域,检查、登记信息,移交地方相关部门,实施隔离、留验等措施。

(5)样品采集与送检

根据相关技术操作规程,采集血液、鼻咽拭子、呕吐物、肛拭子、粪便等人体样本,以及相关的食物、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并按规定送实验室检测。

(6)卫生处理

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监督有资质的单位对受染及可能受染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快件、废弃物、尸体/骸骨、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

(7)个人防护

工作人员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病例处置等工作时,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感染。

3.3.3 应急响应

各单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判定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启动程序

① I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由海关总署提出启动 I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启动响应措施。

②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由隶属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上海海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响应措施,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地方政府报告。

(2)响应措施

上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单位可根据事件的级别、发展态势,提请地方有关部门启动相关预案。

① I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a.上海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海关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专家和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及时向海关总署总值班室、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及上海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b.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立即核实事件,迅速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据本预案和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及时向上海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协调口岸联防联控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a.上海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海关总署总值班室、卫生检疫司及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市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b.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立即核实事件,迅速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及时向上海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口岸联防联控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a.上海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需要,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人员、物资、技术支持与保障,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海关总署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b.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安排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及时向上海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口岸联防联控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评估。

3.3.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直接批示、关注或署领导直接指挥,或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上海海关可向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I级、Ⅱ级应急响应升级申请。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3)终止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2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I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海关总署实施。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上海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响应,并由应急办公室向海关总署卫生司报告,同时抄报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上海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响应,并由应急办公室向海关总署卫生司报告,同时抄报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

3.4 处置信息公开。

按照相应响应级别,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符合规定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置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等信息。

3.4.1 公开部门

Ⅰ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必要时,上海海关可在获得海关总署授权的情况下,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

Ⅲ级、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上海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信息公开。必要时,可授权事发地隶属海关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多个直属海关的,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牵头单位负责处置信息公开。

3.4.2 公开形式

我关可授权新华社、人民网等中央媒体,以及省级主要媒体发布消息。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通报。

3.5 后续管理

3.5.1 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单位应组织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拟定评估报告报上海海关应急办公室并通报地方政府。

3.5.2 奖励

各级海关对参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5.3 责任

对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3.5.4 抚恤和补助

按照相关规定,各级海关对参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5.5 征用及劳务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海关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以及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申请给予补偿。

3.6应急保障。

3.6.1 队伍保障

各单位应调配或引进有关专业人员,建立相应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对处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障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3.6.2 技术保障

各单位应加强科研与对外合作,提升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

3.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单位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保障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科学合理确定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和维护。

3.6.4 交通保障

各单位要保障应急车辆,确保紧急情况下专家及工作人员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运送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等。

3.6.5 公众宣传

各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海关部门预防和控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知识,并公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和报告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3.7培训与演练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各类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技术培训及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8附则

3.8.1 术语定义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国务院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经海关风险评估认为可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及其他烈性传染病。

(2)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上海口岸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实验室检测或指定医院诊断,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3.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上海海关根据实施情况管理、修订,并报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本预案由上海海关制定并负责解释。

3.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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