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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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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21 15:53:31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845
核心提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什么?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二、哪些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

(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单位;

(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

(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

(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三、如何对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

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守法(300分)、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300分)、社会责任(400分)等三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环境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四、信用等级如何划分?

参评单位的环境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8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920分(含)~98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800分(含)~92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0分~80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0分及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

五、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有什么对应措施?

【分类监管】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激励措施】对A级企业和B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惩戒措施】对D级企业和E级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二)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二)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联合惩戒】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六、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企业要怎么办?

【评价结果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参评单位发出提示信息。如参评单位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复核程序】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单位。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报备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什么行为会被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八、严重失信名单如何移出?

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如确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应当组织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可选择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介,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九、如何恢复信用评价指标分数?

(一)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损害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3.企业作出书面环境信用承诺。

(二)严重失信名单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移出。

相关链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环函〔2020〕16号)
 地区: 浙江
 标签: 信用等级 环境管理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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