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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新安办〔20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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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12 17:37:4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266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完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和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反复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我区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新安办〔2021〕32号
发布日期 2021-08-11 生效日期 2021-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完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和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反复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我区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建立常态评估机制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具体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事故评估工作,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建立常态评估机制,在每一起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明确任务,聚焦问题,依法公开评估结果

评估工作按照“谁调查、谁评估”原则,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县(市、区)和地(州、市)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严格做到:

(一)评估内容明确。严格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是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二是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是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党纪政务处分建议等落实情况。

(二)评估方式全面。评估工作要深入实地,直达现场,全面核实、验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具体可采取以下现场评估工作方式:一是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二是座谈问询,了解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三是查阅文件,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四是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评估报告公开。每一起事故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形成评估报告,向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各地政府要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肃问责,督办整改,实现评估工作闭环

各地开展评估工作要敢于担当、动真碰硬,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要及时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办,直至彻底“销号”,决不能大而化之、高举轻放。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地安委会办公室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8月30日前第一次报送),将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申昊,0991-5093213,5093149(传真)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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