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黔粮联[2021]68号)

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黔粮联[2021]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7 09:06:44  来源: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5224
核心提示:地方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按照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以最近粮食生产季节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的行为。
发布单位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黔粮联[2021]68号
发布日期 2021-07-26 生效日期 2021-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进一步规范储备粮轮换行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按照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以最近粮食生产季节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所储备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轮换经营、管理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轮换实行分级计划管理,实行均衡轮换,掌握轮换节奏,服从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轮换调节粮食市场。成品粮储备采取动态轮换方式进行。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六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地方储备粮轮换所需的价差、利息等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地方储备粮轮出销货款回笼后及时、全额收回对应储备粮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轮换贷款,及时安排轮换采购所需贷款资金,并对发放的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及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职责:

(一)严格遵守储备粮轮换有关政策及规定;

(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

(三)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行情,及时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减少轮换差价,节约轮换费用;

(四)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购销合同及原始凭据),对轮换数量、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地方储备粮账账、账表和账实相符。

第三章轮换计划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提前将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后,将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1年轮换一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储备粮应当报请轮换:

(一)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且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需调整品种、库点的,应当经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轮换方式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原则上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原则上地方储备粮正常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各级政府在应急调控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临时调整。

第十五条严格动态轮换管理。经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按照粮权明确、试点先行的原则,成品粮储备采取即出即入、先进先出、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轮换,优质特色粮食品种可开展动态轮换试点。除紧急动用外,实施动态轮换企业任何时点的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的90%,调控需要时及时恢复储备库存。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轮换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轮换费用可实行定额包干或据实补贴方式。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商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县(市、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当满足储备粮轮换管理需要。

在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下,若定额包干补贴不足以弥补差价亏损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通过提高轮换差价补贴标准或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等办法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轮换费用、差价补贴等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轮换费用、差价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轮换计划拨付给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地方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地方储备粮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农业发展银行先发放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地方储备粮后,及时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对实行动态轮换方式的成品粮储备,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筹集。

第十九条建立省级储备粮轮换补贴“蓄水池”机制,根据各承储企业具体情况,实行差异化的补贴标准,在定额包干的轮换费用补贴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以丰补歉,以盈补亏,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制定并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可根据需要参照制定。

第二十条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实行地方储备粮采购入库检验制度。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采购储备粮,应当按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入库水分应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第二十三条实行地方储备粮验收检验制度。储备粮采购入库平仓结束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四条实行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检验制度。地方储备粮出库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

第二十五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发现销售或入库的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严格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严禁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地方储备粮或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储备粮油、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由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认定为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得承储地方储备粮;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地方储备粮的;

(二)以未轮报轮,或低价轮入“转圈粮”等手段,套取财政轮换差价费用补贴的;

(三)轮换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地方储备粮要求,拒不整改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地方储备粮品质劣变损失的;

(五)轮换期间,擅自更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七)挤占、挪用储备粮采购、销售资金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贵州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贵州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