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甘肃矿区安监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
(二)坚持分级执法。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管辖权限,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职尽责,确保一户企业只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防止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三)坚持分类执法。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将执法范围内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别。对守法企业少执法或不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多次违法违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企业,增加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力度。
二、层级划分
(一)省级: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中央企业二级单位总部(分公司、子公司等)、省属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和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全省的大型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组织查办省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二)市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中央企业三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矿山企业等)、省属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矿山企业等)、市属企业总部和相应层级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组织查办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以及投诉举报案件。
(三)县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应执法企业以外其它企业的执法工作;组织查办辖区内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和投诉举报案件。
省内跨区域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案件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的安全生产执法层级由市级政府研究决定,但原则上一个园区和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只对应一个执法层级。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可抽查一定数量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执法检查的企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内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分类执法
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参考以下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类型,分类实施差异化精准执法。
A类: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或二级达标、三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对“A”类企业按照3年全覆盖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对“A”类企业以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服务为主,鼓励企业强化自主管理水平,原则上不进行执法处罚(重大事故隐患除外)。
B类: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三级达标企业。对“B”类企业按照2年全覆盖的比例,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
C类: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未评定,三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但上一年度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或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对“C”类企业予以常规监管执法,1个执法年度内实现1次全覆盖执法。
D类: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未评定,近三年内曾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上一年度因重大事故隐患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对“D”类企业予以重点监管执法,确保1个执法年度内至少实现2次全覆盖执法,必要时可适当增加频次进行重点执法。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分级分类执法是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分级分类执法作为今后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加以推进,狠抓工作落实。
(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分级分类监管执法的具体办法,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综合评定标准,按标准将企业划分相应类别,并督促指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层级类别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企业分类执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实施动态调整,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原则上企业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分级分类基础上精准制定年度执法计划,运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实现有限执法力量的最大执法效能。国家对安全生产执法分级分类有具体规定的或各行业领域对分级分类执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