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食品行业失信惩戒措施及法规政策依据

食品行业失信惩戒措施及法规政策依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9 05:33:1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104
核心提示:2021年7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一是由国家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二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三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

2021年7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8月11日。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国家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等;二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其中,食品相关的失信惩戒措施及法规政策依据如下:

一、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三类人员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检验工作:

(一)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二、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 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食品安全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纳入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国办发〔2018〕43 号),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乳品企业依法依规纳入乳品企业黑名单。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准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