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 | 食品企业如何落实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原创 | 食品企业如何落实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1 17:50:4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775
核心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决定42条,哪些条款与食品行业有关?企业又该如何落实有关政策呢?为此,食品伙伴网梳理了相关内容,并进行了简要解读,供食品企业参考。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我们一般不会将食品企业与安全生产事故联系起来,毕竟相比危化品行业,食品行业听上去就很“人畜无害”,其实,它并不像看上去的那么安全。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2021年3月,山东某食品厂在安装锅炉燃油管道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死1伤;5月四川省某食品厂在检修设施时发生疑似硫化氢有害气体中毒事件,死亡7人;6月四川省又一食品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6人死亡,食品行业还有制冷漏氨、火灾,餐饮燃气泄露等等安全事故。深刻汲取教训,筑牢安全生产底线,《安全生产法》树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政策方针,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决定42条,哪些条款与食品行业有关?企业又该如何落实有关政策呢?为此,食品伙伴网梳理了相关内容,并进行了简要解读,供食品企业参考。

一、总体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宣传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

(1) 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设置安全生产费用;

(3)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4)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清除、如实记录,及时通报;

(5)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6)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危险义务,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7) 安全设备应符合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做好记录;

(8)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9) 危害物品处置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并备案应急措施,定期演练。

(二)从业人员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 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1) 罚款金额更高

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2) 处罚方式更严(连续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 增加违法条款,惩戒力度更大

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4) 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责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食品企业应抓好安全生产,坚持预防和治本相结合,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坚定到位,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