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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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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8 14:31:22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40
核心提示:《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13〕28号
发布日期 2013-05-31 生效日期 2013-05-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4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 1 编制目的

1. 2 编制依据

1. 3 适用范围

1. 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 1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

2. 2 现场抢险指挥机构

3. 应急响应

3. 1 信息报告

3. 2 先期处置

3. 3 事故分级

3. 4 分级响应

3. 5 抢险救援

3. 6 紧急医学救援

3. 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3. 8 信息发布

3. 9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 1 队伍保障

5. 2 技术保障

5. 3 物资资金保障

5. 4 通信信息保障

5. 5 医学救援保障

5. 6 交通运输保障

6. 附 则

6. 1 宣传培训与演练

6. 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3 预案修订与更新

6. 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 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的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 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央在湘和省属大型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单位负责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协助处置,必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导协调救援工作;事发地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

2. 1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

主要负责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中:

(1)煤矿事故由省煤炭局牵头,湖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业集团等参与配合;

(2)非煤矿山事故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等参与配合;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等参与配合;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事故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参与配合;

(5)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事故)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消防总队、省质监局等参与配合;

(6)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牵头,省安监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卫生厅、省经信委等参与配合;

(7)火灾事故由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参与配合;

(8)铁路交通事故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武警总队等参与配合;

(9)民航事故由省民航管理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牵头,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民航湖南监管局等参与配合;

(10)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等参与配合;

(11)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烟花爆竹水路运输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地方海事局)牵头,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等参与配合;

(12)军工、民爆和核事故由省国防科工局牵头,省安监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经信委、省卫生厅、省武警总队、省国资委等参与配合。

(13)其他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2. 2 现场抢险指挥机构

(1)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由事发地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事发地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

(2)现场抢险处置小组。现场抢险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小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或专家、救治伤员等。

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3. 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报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应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续报。

3. 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 3 事故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的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4 分级响应

(1)一般、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2)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分别启动应急响应;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跨市州行政区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省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施救。

3. 5 抢险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 6 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省卫生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3. 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人员;要按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3. 8 信息发布

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会同牵头部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3. 9 应急结束

事故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指挥部确认,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4. 后期处置

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资金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 应急保障

5. 1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5. 2 技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建立各行业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

5. 3 物资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含有关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各级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5. 4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完善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和报送程序。

5. 5 医学救援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组建相应队伍、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物资,增强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5. 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及时运送。

6. 附 则

6. 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救援知识和有关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

6. 2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照有关法规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没有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6. 3 预案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牵头部门、各单位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分别制定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省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预案修订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6. 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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