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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安〔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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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18 09:37:37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864
核心提示: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更好统筹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安〔2021〕18号
发布日期 2021-06-17 生效日期 2021-06-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更好统筹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管理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省、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书面警告警示,并督促限期整改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挂牌警告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实施,对设区市、赣江新区的挂牌警告管理由省安委会负责,对县(区)的挂牌警告管理由设区市安委会负责。必要时,省安委会可直接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县(区)进行挂牌警告。

挂牌警告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办)具体承担,并负责组织对挂牌警告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安全生产挂牌警告分为红牌警告、黄牌警告两种等级,红牌警告期为6-12个月,黄牌警告期为3-6个月。

被挂牌警告地在警告期内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严重问题的,视情延长警告期。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红牌警告管理: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

(二)设区市30日内、县(区)180日内发生3起(含,下同)以上较大事故或者重大未遂涉险事故(合并计算,下同)的;

(三)黄牌警告期内又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黄牌警告管理:

(一)设区市180日内、县(区)270日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重大未遂涉险事故,或者县(区)30日内工矿商贸领域发生3起以上死亡事故的;

(二)上级机关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集中存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不力、屡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需要实施黄牌警告管理的。

第七条 事故发生在管辖范围外但主要违法行为集中发生在当地的,该事故纳入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挂牌警告管理。

第八条 挂牌警告管理由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由安委会制发《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督办单》。

实施挂牌警告管理的安委办应当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跟进问题整改。

第九条 《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督办单》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挂牌警告的设区市、县(区)名称;

(二)挂牌的种类和挂牌警告的原因;

(三)警告期的起止时间;

(四)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十条 被挂牌警告地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挂牌警告提出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一条 挂牌警告摘牌程序:

(一)被挂牌警告地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上级安委会提出摘牌申请,并提供整改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上级安委会在收到摘牌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由安委办组织有关单位对被挂牌警告地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和明确意见建议,报安委会领导审批;

(三)安委会领导根据评估报告作出是否准予摘牌的决定。决定予以摘牌,原属黄牌警告的,警告期满后予以销号;原属红牌警告的,警告期满后降为黄牌警告管理,经3个月后未发生安全生产严重问题的,予以销号。决定不予摘牌的,重新核定警告期,情节严重的可将黄牌警告升级为红牌警告。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挂牌警告管理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重点内容。符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规定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江西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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