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我省公布《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承担省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承储企业仓库容量应当达到省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省级储备粮以均衡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稻谷的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的轮换周期为两年。市场畅销品种的轮换周期为一年,计划年度内完成轮换,品种以优质中晚稻为主,适当增加其他品种。
《办法》提出,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