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青海省“安全生产月”和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安办〔2021〕30号)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青海省“安全生产月”和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安办〔2021〕3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21 10:27:44  来源: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037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1〕 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1年青海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级安委办牵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认真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发布单位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青安办〔2021〕30号
发布日期 2021-05-20 生效日期 2021-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1.“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标语.doc
2.“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反馈表.doc
3.“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doc
4. 微博、头条号话题活动发起指南.doc 
各市州安委办,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青及省属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1〕  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1年青海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级安委办牵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认真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青海省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国务院安委办要求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开展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为确保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扎实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推动各级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教育培训、隐患曝光、问题整改、经验推广、案例警示、监督举报、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活动主要内容
 
  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30日。在各市州、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同时开展、同步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安排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落在行动上,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通过安全生产“大讲堂”“大家谈”“公开课”“微课堂”和在线访谈、基层宣讲等形式,持续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入脑入心、见行见效,转化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自觉行动,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责任单位:省、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和教育训练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二)举办“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
 
  深入西宁市工业园区,举办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省安委办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省属重点企业负责人、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厅(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启动仪式,启动仪式将通过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展示,各市(州)、县(区)、企业要同步组织观看。
 
  责任单位:省、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和教育训练处,西宁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三)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战”专题宣传活动。
 
  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之年,也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这两项重点工作,组织各类媒体,充分报道集中攻坚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工作成效,向全社会发出“安全生产在行动”的信号,形成良好态势。要注重挖掘、总结、宣传各地、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战”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中好的经验做法,宣扬先进典型,正面引领推广;协调主流媒体、网站,派出记者深入一线做好违法问题、违法企业隐患爆光,进行反面警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广泛发动企业职工开展“安全红袖章”“事故隐患大扫除”“争做安全吹哨人”行动,对事故易发多发、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环节进行全面细致地自查自纠,强化源头治理,切实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责任单位:省、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和教育训练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执法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四)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网络话题讨论。
 
  组织安全生产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一线技术工人,围绕责任落实、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内容录制视频,通过青海广播电视台、青海日报、青海新闻网等主流媒体客户端和重点网站,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网络话题讨论,新浪微博、今日头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同步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组织干部职工、企业员工观看并参与话题讨论。同时,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电视台、政府网站和网络直播平台作用,采取网络直播矩阵形式,紧紧围绕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防范、安全指导服务等,广泛开展网络视频访谈、远程在线辅导和安全生产“公开课”“微课堂”“公益讲座”等线上活动,辅导传授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交流心得体会,扩大安全宣传覆盖面,切实增强安全教育实效。
 
  责任单位: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和教育训练处,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五)网上“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6月16日,全省上下共同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各市州、各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地区防疫工作实际,创新宣传方式,以线上、线下为主要形式开展咨询日活动。可通过观看应急管理部“主播走现场”网络直播实战化应急演练、观摩厂区活动,参与中国应急信息网等平台知识竞赛活动、参与抖音平台“青海安全明白人”话题,参与新浪微博“青海朋友圈的安全谣言”超话活动,参与网上知识竞赛、网络直播互动、H5游戏互动等,在网络掀起学习安全舆论高潮。可围绕主题,通过展板展示、资料发放、现场咨询、安全体验等活动,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省、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和教育训练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六)深入推进安全宣传“六进”。
 
  省、市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察民情、访民意、办实事,切实推动安全宣传“六进”。要针对不同行业和受众开发制作科普知识读本、微课堂、微视频、小游戏等寓教于乐的安全宣传产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在网、端、微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建设灾害事故科普宣传教育、安全法治宣传和安全体验基地,在有条件的社区公园、广场、乡村服务场所等设置专题展板等,以多种方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宣讲工作,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宗教场所。要结合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和企业,强化警示教育,广泛开展“安全行为红黑榜”“我是安全培训师”“安全生产特色工作法征集”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积极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和教育训练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七)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
 
  省、市州主流媒体以“排查整治进行时”为重点,以微博、抖音、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向公众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省、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在公交车、机场、楼宇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持续滚动播放科普短视频、安全提示、公益广告。同时,充分利用宣传车“流动”送教育的优势,深入企业、学校、机关、社区、农村、家庭、公共场所开展藏汉双语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组织全省各地企事业单位参加由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主办的“测测你的安全力”全国安全知识网络竞赛;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市州应急管理局积极配合参加#青海排查整治进行时#微博、抖音、头条号话题活动,达到广泛深入“排查整治进行时”专题宣传活动;相关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宣传普及和知识技能竞赛活动,督促标准规范制度上墙上网,推动企业职工熟悉标准、掌握技能、维护权益。
 
  责任单位:省、市州安委会成员,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和教育训练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青海行”活动。
 
  通过组织媒体记者走进西宁市、海西州,追踪报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典型经验做法,曝光整改问题粗枝大叶、敷衍了事的企业,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结合安全执法和安全生产领域专家指导服务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法规知识普及、咨询服务、隐患排查等宣传报道和非法违法行为、违规违章作业等曝光活动。
 
  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西宁市、海西州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九)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省、市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行业领域潜在的各类风险隐患,至少开展1次专项、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开展多部门、多层级参与的联合应急演练,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类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要认真排查梳理自身重大安全风险,广泛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演练活动,突出车间班组一线员工操作式、实战化的初期应急处置演练,强化标准规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省、市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与预案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十)开展“安全生产月”普法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省安委办联合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活动,各市州、各部门和企业要同步开展相关活动。
 
  责任单位:省、市州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安排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组织策划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活动,制定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实效。
 
  (二)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本单位宣传资源优势,集中精力、集中人员,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微博、微信、抖音、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要在重要场所、关键区域、重点路段等醒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横幅、标语和口号,持续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实现安全宣传全覆盖无盲区,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三)创新活动方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创新宣传理念,丰富宣传形式,灵活运用培训、竞赛、咨询、应急演练、执法检查等各种载体,加大宣传频次和力度,形成“安全生产月”宣传的强大声势。要将“安全生产月”活动与法制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工作紧密结合,认真组织开展每一项工作,深入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扩大活动的受众面和影响力,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确保活动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作为着力提高全社会安全责任、解决当前安全发展难点问题、推动工作顺利进行的高度去认识、去部署,防止脱离实际、简单化部署、走过场,要切实因地制宜开展好活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月”期间,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请各级各部门于5月25前确定1名联络人,负责活动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分别于5月27日前、7月5日前将本市州、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省安委办,并在安全生产月期间每周五前将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宣教处。
 
  联 系 人:李 勇  麻 明
 
  联系电话:0971-5124223 (同传真)
 
  联系邮箱:527735576@qq.com
 地区: 青海 
 标签: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9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5)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