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安委会,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委会,高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三)巡查原则。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原则,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巡查重点,注重以点带面、成果运用、推动全局。
第二章 巡查组织
(一)巡查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
2.审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3.组织建立安全生产巡查组;
4.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5.研究处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日常工作。巡查日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主要职责是:
1.传达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会同组织等部门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
3.对安全生产巡查组组成人员进行培训;
4.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巡查组开展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巡查组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
6.办理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巡查事项。
(三)巡查组设立。市安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巡查组,承担具体巡查任务。巡查组向市安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安全生产巡查组由组长、副组长、若干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每组5至8人,人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从市级有关部门统一调配。各巡查组人员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四)人员条件。安全生产巡查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组长职责。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巡查任务一次一授权。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根据巡查方案统筹安排巡查任务,确定巡查重点、巡查进度等;
2.组织巡查组人员,研究解决巡查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根据巡查工作需要,与被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4.对巡查反馈意见和巡查报告审核把关;
5.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组成人员职责。安全生产巡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包括制定巡查计划,开展各项巡查工作,起草巡查反馈意见和巡查报告等。巡查组其他成员按照组内分工,认真完成相关巡查工作。
第三章 巡查实施
(一)巡查对象。重点巡查区(市)和有关经济功能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区(市)和有关经济功能区的部门、镇(街)、开发区和重点企业单位。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巡查内容。安全生产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年度工作任务等落实情况;
2.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等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和实施,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
4.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情况;
7.依法依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评估等情况;
8.重大活动、关键时段、重点工程等的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9.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具体巡查内容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巡查清单,经市安委会同意后开展巡查。
(三)巡查频次。原则上每2年对区(市)、有关经济功能区开展一轮全覆盖巡查。市级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可以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等工作统筹安排,合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安委会已延伸巡查过的区(市)、经济功能区,原则上2年内不再安排市级巡查。
(四)巡查时间。对一个区(市)的巡查时间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
(五)巡查方式。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区(市)或有关经济功能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抽查核实相关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中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5.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到被巡查区(市)或有关经济功能区的部门、镇(街)或者企业了解情况;
6.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相关单位;
7.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六)巡查要求。巡查组依靠巡查对象开展工作,不干预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替代巡查对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不承担巡查对象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各巡查组对巡查工作过程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七)巡查程序。安全生产巡查按下列程序实施:
1.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国家、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或通知统筹制定市级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单位。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并向社会公告,接收并组织核查群众举报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重要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4.巡查组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5.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情况。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6.被巡查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7.市安委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八)巡查保障。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的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巡查期间,工作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由市应急局单独预算,从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成果运用。巡查结果纳入对区(市)和有关经济功能区的工作绩效考核,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等部门。
第四章 巡查纪律
(一)请示报告。巡查组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
(二)工作纪律。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查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不如实报告巡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2.泄露巡查工作秘密的;
3.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三)违纪监督。被巡查地区干部群众发现巡查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查组或者市安委会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四)追责问责情形。巡查对象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巡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一)办法解释。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