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春市绿园区、农安县、永吉县、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16号)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2021年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函》(疫控检函〔2021]56号)要求,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完成我省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将第一次抽样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一)抽样时间:5月10日至5月13日。
(二)监测地点:农业农村部抽选我省长春市绿园区、农安县,吉林市永吉县,松原市长岭县4个县(市、区)的4家牛、羊屠宰企业开展2021年第一次国家屠宰环节风险监测(见附件1)。
二、任务分工
(一)抽样单位:抽样工作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相关县(市、区)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和监督执法。
(二)检测单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抽检样品的检测确证工作。
三、监测产品、数量、项目
(一)监测产品。牛肝、羊肝。
(二)监测数量(见附件2)。此次监测,计划抽取牛肝、羊肝样本共计26份。其中:牛肝样本13份,羊肝样本13份。
(三)监测项目。
1.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马特罗、特布他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
2.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3.类固醇激素类药物: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
四、抽样方式、方法
抽检的样品来源要兼顾不同屠宰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被抽检的屠宰企业为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在屠宰备案系统内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一)抽样方式。抽检的样品必须在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屠宰企业内抽取,样品应来自不同批次、不同养殖场(户)的肉牛和肉羊。
(二)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参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规定执行。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样品采集后在抽样现场进行均质、分装、编号,一式三份,分别为检样、留样和备样,其中留样由企业保存,检样和备样由抽样单位带走。每份样品应单独封样,用胶带密封,贴上封条,封条上应有采样人签字、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单位联系人签字或公章、抽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编号及样品类型等内容。
1.编号规则。抽取的牛肝、羊肝样本均需清楚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抽样数量等信息。编号方式为省份拼音首字母+21(代表年份)+抽样时间(1代表上半年,2代表下半年)+样品拼音缩写(NG,代表牛肝;YG,代表羊肝)+编号(三位数字)。
2.抽样单:样品采集后应详细填写抽样单(见附件3),一式三份,一份随备样留给企业,一份留给承检单位,一份留给抽样单位。
五、人员组成
组 长:宋翠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处长)
组 员:刘 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职员)
联络员:杨 敏(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畜牧
综合执法处]处长 电话13694307991)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通过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严把畜产品安全“出口”,提高辖区屠宰企业和养殖场(户)畜产品安全管控能力和主体责任落实,全力确保畜产品消费安全和安全供给,严防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事故,为全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提供最基本的民生保障。
(一)样品可溯。受检企业生产经营记录应完整,被抽取的样品应能明确来源和产地,务必做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明确,样品来源清晰准确,全程可追溯。
(二)同步执法。各地在采样同时,要同步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在采样单备注栏中签字,被采样单位负责人应签字或用印章,保证对不合格产品的执法处罚效力。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取证,有效启动“检打联动”机制,有力打击违法犯罪。
(三)按时完成。配合采样人员要按照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身防护,采取佩戴口罩和消毒等防控措施,保障安全,确保国家抽样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2021年第一次国家屠宰环节风险监测受检企业名单
2.2021年第一次国家屠宰环节风险监测抽样计 划分配表
3.抽样单(样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