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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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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7 10:22:59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85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5-17 生效日期 2021-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质量及其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七)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八)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抽查组织实施
 
    (一)坚持“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卫生健康监督抽查工作全面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清理管理相对人本底数据库信息,进一步提高抽查工作的时效性。
 
    (二)严格检测工作。抽查工作中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属地疾控中心和市疾控中心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检测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落实检测相关工作。市疾控中心负责市政自来水厂、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市级抽检任务的检测工作,负责全市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积极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协调区级财政部门资金支持,妥善安排好抽检检测工作经费,加大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四)规范任务抽取。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及时在“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上发布国家随机抽查任务,牵头组织完成全市任务。北京市随机抽查任务,按照“双随机”执法的要求实施,由各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随机选取抽检单位。
 
    (五)加强业务培训。各单位要加强“双随机 一公开”宣传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做好针对监督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强化一线监督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提升管理相对人对“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的社会知晓度,确保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抽查结果报送
 
    (一)市、区疾控中心应及时完成抽检检测任务(含复检),按时将检测结果通报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二)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及时登录“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填报抽查结果,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抽查信息报送,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报送。
 
    (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完成工作数据的收集、统计,及时将数据交换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专题报告,总结分析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四、抽查结果运用
 
    (一)对随机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依据“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附件.zip
    1.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2.202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3.2021年学校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4.2021年职业和放射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5.2021年医疗卫生和血液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6.2021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计划
 
    7.2021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计划
 
    8.2021年消毒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0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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