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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的通知 (津安办〔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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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23 11:05:58  来源: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浏览次数:211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科学界定事故隐患类型和危险程度,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细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强化隐患治理和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安办〔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2-22 生效日期 2021-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科学界定事故隐患类型和危险程度,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细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强化隐患治理和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事故隐患分级和判定标准

    (一)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轻微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中,各行业领域已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隐患;其中,当日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可以列为轻微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强化事故隐患治理和统计分析

    (一)各区、各部门要紧盯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安全风险有效防控化解、隐患问题及时整改闭环。

    (二)各区、各部门要结合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建立完善隐患台账、清单并将排查发现的隐患全部纳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五到位”的要求,确保各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逐项销号。

    (三)各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职责,在已开展的隐患数据统计工作基础上,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进一步加强隐患分级,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的,纳入报送范围;属于轻微事故隐患的,按照隐患数据收集部门的要求报送;要通过隐患分级和统计分析科学反映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的真实安全风险状况,为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集中力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奠定基础。

    (四)各区、各部门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四铁”“六必”的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专业水平、整改力度,及时完成隐患整改的同时要深入分析事故隐患存在的根本原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除死角,堵塞漏洞,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本通知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请各区、各部门结合三年行动、隐患排查整治、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做好部署和衔接,同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隐患数据收集报送工作有序进行。

    2021年2月22日

    (联系人:杨昭;联系电话:2805170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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