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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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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03 09:13:57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08
核心提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要求,为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2-02 生效日期 2021-0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5日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要求,为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支撑。
 
    二、加强耕地保护,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
 
    (一)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综合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多年统计、遥感监测数据等,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督。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二)开展耕地“非粮化”问题专项清理整改。对耕地“非粮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摸清存量问题底数,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2021年3月底前,各地要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挖塘、闲置荒芜的永久基本农田、已建高标准农田占用调整为非耕地等耕地“非粮化”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台账,分类制定措施,分类稳妥整改,工作台账和整改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年底前,县级完成整改,市级完成验收,省级完成抽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三)完善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以县市为单位抓紧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风险保证金和分级备案制度,加强土地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守好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保障底线。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四)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食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作物种植情况调查,对在耕地上种植的非粮食作物面积要掌握底数、加强监测,确保不破坏耕地质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化农田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确保在“十四五”期间,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稳定在4600万亩以上。科学规划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域和建设重点,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实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全覆盖,着力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按照“应补尽补”的要求,对已建高标准农田开展调查评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进行补建,调整为非耕地的,要重新落实地块补建,两年内完成补建任务340?6万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抓好荒闲地利用。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每年春种和秋播期间,对荒闲地进行摸排,落实粮食种植计划。对农产品生产优势区的抛荒地,积极动员农户进行复种,或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对因严重沙化、地形不利、土壤瘠薄而荒闲的耕地,积极发展杂粮杂豆等食用农产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七)加强粮食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做好水稻、玉米、小麦和马铃薯种薯生产保供。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粮食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发挥优势,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以种业企业为主体,推进科研机构与种业企业深度融合,突破种业“卡脖子”技术,提升种业创新能力,加快成果转化利用。支持南繁科研育种,支持省内种业企业赴省外制种优势区繁育高产优质种子。切实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保护品种权,确保种子质量,增强种业创新发展动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
 
    (八)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围绕粮食作物农机化生产薄弱环节,强化人才技术和装备支撑,加大机具补贴和报废更新力度,推动技术集成,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技术路径、技术模式、配套机具、操作规程及标准规范。稳步推进“宜机化”改造试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中,要围绕“宜机化”加强制度、标准、规范和实施细则等方面衔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四、提升科学种粮水平,切实稳定粮食生产
 
    (九)落实粮食生产目标任务。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细化我省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将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乡村、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和地块,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全省年度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6900万亩以上,总产稳定在500亿斤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局)
 
    (十)加强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提升粮食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加快培育一批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覆盖粮食生产全过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局)
 
    (十一)搞好优质粮食生产。按照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和分品种生产方案,因地制宜建设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板块,重点推进江汉平原、鄂中北、鄂东优质水稻主产区和北纬31度优质专用小麦优势区、鄂西山区春玉米及鄂北夏玉米等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全省优质水稻核心区面积稳定在1800万亩左右,优质专用小麦生产基地面积稳定在1000万亩左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五、强化组织保障,切实推动落实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切实把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作为“三农”工作的大事要事来抓,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具体措施,督促抓好落实。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和本方案的落实情况,要定期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粮食局)
 
    (十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常态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机制。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安排部署,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市(州)、县(市、区)要对本区域内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四)强化监督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乡村振兴、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细化考核要求。做好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对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出现下降的市(州)、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政策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加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大典型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做法,鼓励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广播电视台)
 地区: 湖北 
 标签: 粮食生产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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