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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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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02 16:56:34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41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安全,按照《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21年海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2-02 生效日期 2021-0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洋浦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安全,按照《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21年海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1日
 
    2021年海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和目标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A型口蹄疫免疫,但自行采购疫苗的可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免疫猪A型口蹄疫疫苗。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和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中央与省级采购疫苗不足部分,由市县本级自行采购。加强经费使用监管,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疫苗和疫苗经费使用监管。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全省强制免疫疫苗招标和疫苗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适时开展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先打后补”工作。省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加强对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养殖者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根据辖区内饲养量制定疫苗使用计划,与疫苗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经办公会议或支部会议等“三重一大”会议讨论选定任意一家或几家中标企业调拨疫苗,做好疫苗保存、分发和使用监管工作。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市县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管理。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疫苗调拨、疫苗经费支出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健全疫苗出入库管理制度,设立疫苗调拨电子台账。要根据基层实际免疫需求和免疫进度,调拨疫苗,坚决避免疫苗浪费现象。
 
    (三)开展技术培训。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结合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组织开展省、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动物防疫人员技术培训,重点培训动物病原检测、免疫抗体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免疫操作,疫苗保管使用、免疫副反应处置、免疫档案管理和人员防护等内容。
 
    (四)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村级防疫员对免疫后的畜禽加施“二维码”标识,填写动物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切实做到农村散养户及专业养殖户、村级防疫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三级免疫档案齐全一致,规模养殖场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建立免疫档案,由养殖场保存并接受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市县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市县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并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七)全面推进“先打后补”。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按照“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原则,2021年底前所有大型规模养殖场争取全部实行“先打后补”,2022年底前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所有规模养殖场户,2025年底前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海南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报审批系统,养殖场户自行通过系统申报,乡镇和市县审核,实现全省“先打后补”信息化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大力宣传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经费支持
 
    省级财政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量,测算市县补助规模,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各级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实施免疫计划。
 
    各市县根据疫苗实际需求量和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结合切块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辖区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八、时间安排
 
    2021年全省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集中免疫时间:2月15日-4月30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集中免疫时间:7月15日-9月30日。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附件列表:
 
 地区: 海南 
 标签: 农业 动物疫病 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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