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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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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26 10:29:39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610
核心提示:按照《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防控实际制定了《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为切实做好全省2021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01-26 生效日期 2021-0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按照《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防控实际制定了《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21日
 
    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省2021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猪瘟继续实施过渡期免疫政策。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逐级报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包虫病:在全省35个包虫病流行县,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新生羔羊、补栏羊等及时进行免疫。甘孜州、阿坝州可在包虫病高发地区的康定县、九龙县、理塘县、道孚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色达县、石渠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松潘县,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县使用5倍剂量的羊棘球蚴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试点开展牦牛强制免疫,试点方案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布鲁氏菌病:甘孜州、阿坝州可根据布病流行风险评估情况,组织做好布病免疫工作。
 
    猪瘟:2021年继续实施猪瘟免疫过渡期政策,对生猪进行猪瘟免疫。
 
    二、疫苗种类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Re-11株+Re-12株,H7N9H7-Re-3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Re-11株+Re-12株+H7N9H7-Re-3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rSD57株+rFJ56株,H7N9rLN79株)。
 
    (二)口蹄疫。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包虫病。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暂不具备自主免疫能力的养殖场户,可由当地政府采取购买基层动物防疫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制定和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积极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耗材、人工、人员防护、购买防疫服务)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配合做好试点牦牛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和监管,指导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组织和指导基层开展免疫工作,并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做好与综合执法机构的监查联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健全完善高效科学的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互通共享免疫、监测和检疫信息,切实做到“以监促免,以检促免”。
 
    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猪瘟疫苗的招标采购。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机构配合做好疫苗采购资金的支付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可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按照原农业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农业〔2016〕104号)中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家实行强制免疫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先打后补”,并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规范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管理。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招标采购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健全完善疫苗使用计划、采购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保存和使用管理。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随时对各地疫苗调拨数量、保存情况、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抽查、测算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报,严肃查处。
 
    (四)组织技术培训。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省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开展市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制定合理科学的免疫计划安排,加强对养殖场户宣传与指导,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培训要注重实用性、直观性和可操作性,要着重强调免疫注射过程中疫苗冷藏保存、按要求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注意事项。
 
    (五)完善免疫记录。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健全完善养殖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档案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规模养殖场建立的免疫档案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六)落实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逐级报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抄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要强化养殖场户等防疫主体责任落实,特别是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力度,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等行为,动物卫生监督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经费支持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农业〔2016〕104号)要求,结合中央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测算后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地,用于补助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经费支出。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17〕96号)要求,严格资金支出范围,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动物防疫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地区: 四川 
 标签: 农业 动物疫病 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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