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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沪市监竞争2021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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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27 11:10:51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7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竞争20210047号
发布日期 2021-01-27 生效日期 2021-0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行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新版《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实施为契机,要求各单位全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扩大执法覆盖面,并挖掘执法深度,重点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高发问题,通过排摸协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对目前较为突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
 
    二、工作措施
 
    1.确定整治重点,开展初步核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防疫领域、长江禁渔等工作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网络购物、网络带货直播等领域中存在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等行为。
 
    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具体情况,通过分析投诉举报、网络监测、广告监测,主动对接各有关部门等方式,广泛、准确搜集违法线索,并进行初步核查。互联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供异常数据等违法线索。在落实上述要求的同时,各单位也可以结合前期排摸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单位整治重点。(初查阶段:2021年1月20日至2月28日)
 
    2.确定整治对象,开展联合执法。各单位要在初步核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准确地梳理分析,对于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经营者、问题较为集中的行业开展执法行动。对其中可能涉及犯罪以及跨部门职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精准覆盖打击;对其中跨本市多个区域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申请指定管辖或及时通报相关区局同时开展执法行动,防止证据流失,保证全链条打击效果。对于跨长三角区域的违法行为,应按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执法阶段:2021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3.总结执法效果,宣传典型案例。执法行动开始以后,各单位应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加快查办进度,并依法从严予以处罚。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切实可行、效果良好的线索发现渠道、联合查办机制、障碍突破措施等进行归纳梳理,并予以复制、推广,形成持续打击的高压态势,保证执法效果,防止回潮。对于形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较大执法成果的典型案例和系列案件,市区两级部门应主动加强宣传,并通报有关部门,增强社会知晓度,震慑违法经营者,使专项整治效果达到最大化。(总结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深刻领会最新中央经济工作要求和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到此次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勇于担当,体现作为。要根据本通知做好各自单位的工作计划和整治方案,精心组织执法行动,保障本次专项整治顺利开展,力争查办一批高质量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2.整治行动开始以后,各单位初查发现有重大案件线索,或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法情况的,应及时报市局竞争处,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周密部署执法方案。在整治行动过程中,各单位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积极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新版《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经营者守法意识,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
 
    3.请各单位扎实推进线索核查和案件办理工作,做好数据统计(见附件),在执法阶段结束前将整体数据报送市局竞争处,并于12月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及典型案例。
 
    特此通知。
 
    附件: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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