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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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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1-08-31 09:20:57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次数:74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发布日期 2001-08-31 生效日期 2001-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法律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 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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