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水利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 工业用水定额:水泥》《 工业用水定额:建筑卫生陶瓷》《 工业用水定额:平板玻璃》《 工业用水定额: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 工业用水定额:有机硅》《 工业用水定额:赖氨酸盐》《 工业用水定额:乳制品》《 工业用水定额:化学制药产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