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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布《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部分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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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9 14:09:11  浏览次数:7697
核心提示:12月29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部分修改单,其主要内容如下: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信息,提前预防不恰当的标示和广告,建立食品等的健康交易秩序,运营自律审议,为了确保自律审议的实效性,必须从自律审议机构得到审议。但是,只在产品上标示法律规定的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材料名称等强制标示、广告事项时也一律接受审议,因此,推出新产品可能会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对此,只在产品上标示法律规定的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材料名称等强制标示、广告事项时,无需接受自律审议。另外,如果食
发布单位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发布文号 法律第17808号
发布日期 2020-12-29 生效日期 2020-12-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法规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12月29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部分修改单,其主要内容如下: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信息,提前预防不恰当的标示和广告,建立食品等的健康交易秩序,运营自律审议,为了确保自律审议的实效性,必须从自律审议机构得到审议。但是,只在产品上标示法律规定的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材料名称等强制标示、广告事项时也一律接受审议,因此,推出新产品可能会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对此,只在产品上标示法律规定的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材料名称等强制标示、广告事项时,无需接受自律审议。另外,如果食品等的标示、广告有不当之处,食品医药品安全部可以具体阐明其内容,要求相关经营者在该产品上进行标示,或要求对该产品进行广告者出示实证资料,如果不提交实证资料,继续刊登相关标示广告,食品医药品安全部则可以责令其停止标示广告。但是,如果不在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并且广告宣传者在收到停止刊登的命令后还继续刊登广告,就会受到停止营业等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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