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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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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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11-03 | 生效日期 | 2020-11-0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进出口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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