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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7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等建议 (农办议〔2020〕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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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15 09:27:51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466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7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等建议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20〕284号
发布日期 2020-10-13 生效日期 2020-10-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董明珠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等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立法和检疫监管

    我部高度重视职责范围内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及时制定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目前,我部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工作,建立完善野生动物检疫工作机制,规范野生动物检疫行为。下一步,我部将根据相关法律修订进展,依法及时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探索开展畜禽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检疫信息化监管模式,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二、关于统筹建设和管理远离市区的活禽屠宰中心

    对家禽实行“集中屠宰、冷鲜上市”,有利于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规范家禽屠宰行为,提高屠宰效率,维护家禽产品质量安全。目前,国家层面仅对生猪实行统一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据统计,目前已有北京、河北、山西、吉林等10个省份对家禽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家禽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的动物防疫、环保、畜禽屠宰等条件。下一步,我部将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家禽定点屠宰工作,规范活禽屠宰场设立。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59191530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10日
 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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